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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州传媒控股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17-08-16
关于对广州传媒控股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7〕44号 
关于对广州传媒控股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州传媒控股有限公司: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关注到,你公司及你公司一致行动人广州大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实业)在2016年3月18日出具《承诺函》,承诺:自2016年3月21日起12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传媒)股票不低于5,805,291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0.5%),不超过23,221,163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2%)。
   经查,截至承诺到期日(2017年3月21日),你公司累计增持粤传媒股票4,125,209股,大洋实业累计增持粤传媒股票0股,你公司及大洋实业合计增持股数占承诺增持数量下限的71.06%,即你公司及大洋实业未按期完成增持粤传媒股票的承诺。
你公司未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增持粤传媒股票的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4号》)的有关规定。根据《监管指引第4号》第六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相关承诺及履行行为,切实保障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意见。 
                                       广东证监局
                                       2017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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