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作为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和《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咸丰智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贷
款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咸丰智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咸丰智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定。此次公司拟为咸丰智城向汉口银行恩施分行申请人民币2,800万元的贷款,以持有的咸丰智城90%股权为限提供质押担保,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上述担保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号)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此次对外担保行为。
独立董事:
常晖 洪芳芳 魏美钟
2019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