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延华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普陀区西康路1255号普陀科技大厦7楼,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二大股东。
经查明,上海延华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为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华智能”)第二大股东。2017年7月,公司将其持有的13,100.13万股延华智能股票(占延华智能总股本的18.40%)质押给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宝信托”)。2018年6月21日至6月22日,华宝信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对部分股票进行平仓处理,共减持701.76万股,占延华智能总股本的0.99%,涉及金额为4,723.72万元。在已知质押股份将被华宝信托强行平仓的情况下,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平仓风险,公司未能在上述减持首
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3.1.8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7.2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上海延华高科技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于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