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175 股票简称:*ST东网 公告编号:2019-94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基本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91)。因工作人员笔误,将部分诉讼的立案月份录入错误,现对相关内容作出如下更正:
一、更正情况
公司在原公告附件中“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项下的部分诉讼的立案月份出现录入错误,现对内容作以下更正:
更正前:
(一)公司及子分公司为原告的诉讼、仲裁案件
序号
原告 | 被告 | 诉讼类型 | 诉讼金额(元) | 立案时间 | 立案理由 | 进展情况 |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幻境梦工场影业(北京)有限公司 | 合同纠纷 | 1,087,083.33 | 2018年6月 |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北京星线国际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三方签订《联合出品全球首部科幻惊悚VR长篇电影“生死门”协议书》,约定共同投资出品科幻惊悚VR长篇电影“生死门”,原告按时投资100万元,被告承担拍摄、制作等义务,但投资项目一直没有进展,被告已严重违约。 | 一审程序(二次开庭完毕,等待判决) |
(二)公司及子分公司、控股公司为被告的诉讼、仲裁案件
序号 | 原告 | 被告 | 诉讼类型 | 诉讼金额(元) | 立案时间 | 立案理由 | 进展情况 | 冻结或查封情况 |
6 | 广西桂林地建建设有限公司 |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15,697,077.88 | 2019年4月 | 诉讼双方签订的厂房建设合同。该笔诉讼款为工程尾款。原告认为质保期已过,被告应支付工程尾款,但被告因工程质量问题延后支付。故产生纠纷。 | 调解撤诉(分期支付款项) | 无 |
8 | 世纪长龙影视有限公司 | 东方影业有限公司 |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 1,404,000.00 | 2019年6月 | 2017年7月双方订立《院线电影:世纪战元守护者著作权许可合同》,东方影业支付部分费用,尚有100万元逾期,对方起诉支付费用和逾期违约金。 | 一审程序(已于7月11日开庭,现等待判决) | 冻结东方影业有限公司的招商银行北京崇文门支行的基本账户 |
更正后:
(一)公司及子分公司为原告的诉讼、仲裁案件
序号
原告 | 被告 | 诉讼类型 | 诉讼金额(元) | 立案时间 | 立案理由 | 进展情况 |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幻境梦工场影业(北京)有限公司 | 合同纠纷 | 1,087,083.33 | 2018年7月 |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北京星线国际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三方签订《联合出品全球首部科幻惊悚VR长篇电影“生死门”协议书》,约定共同投资出品科幻惊悚VR长篇电影“生死门”,原告按时投资100万元,被告承担拍摄、制作等义务,但投资项目一直没有进展,被告已严重违约。 | 一审程序(二次开庭完毕,等待判决) |
(二)公司及子分公司、控股公司为被告的诉讼、仲裁案件
序号 | 原告 | 被告 | 诉讼类型 | 诉讼金额(元) | 立案时间 | 立案理由 | 进展情况 | 冻结或查封情况 |
6 | 广西桂林地建建设有限公司 |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15,697,077.88 | 2019年3月 | 诉讼双方签订的厂房建设合同。该笔诉讼款为工程尾款。原告认为质保期已过,被告应支付工程尾款,但被告因工程质量问题延后支付。故产生纠纷。 | 调解撤诉(分期支付款项) | 无 |
8 | 世纪长龙影视有限公 | 东方影业有限公司 |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 1,404,000.00 | 2019年4月 | 2017年7月双方订立《院线电影:世纪战元守护者著作权许可合同》,东方 | 一审程序(已于7月11日 | 冻结东方影业有限公司的招 |
司 | 纠纷 | 影业支付部分费用,尚有100万元逾期,对方起诉支付费用和逾期违约金。 | 开庭,现等待判决) | 商银行北京崇文门支行的基本账户 |
二、其他说明
除上述更正内容外,原公告其他内容不变。由此给广大投资者造成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附:更正后的《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基本情况的公告》特此公告。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基本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无锡广陆数字测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广陆”)于近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桂林中院”)的传票,涉及桂林贝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珈投资”)诉公司与无锡广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桂03民初69号。经公司查询发现,该诉讼案件已于2019年6月5日获桂林中院立案受理。
现将诉讼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桂林贝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无锡广陆数字测控有限公司
(二)案由和诉讼请求
案由:
公司(第一被告)向贝珈投资(原告)借款,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原告与公司(第一被告)于2018年5月16日签订《借款协议》,于2018年12月15日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向第一被告出借人民币2500万元,借款利息为每年10%,借款到期日为2019年6月30日。无锡广陆(第二被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原告认为公司(第一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偿还已到期借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对公司(第一被告)及无锡广陆(第二被告)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万元;
2、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利息人民币270.83万元(暂按2018年5月16日至2019年6月15日,年利率10%计算);
3、请求法院判令第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4、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判决或者裁决情况
在本案受理过程中,原告桂林贝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公司及无锡广陆名下价值27,708,3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桂林中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19)桂03民初69号,对公司及无锡广陆的部分土地和房产进行查封。裁定具体情况如下:
1、查封被申请人无锡广陆位于无锡国家高新急速产业开发区B29-C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6-09-010-006号);
2、查封被申请人无锡广陆位于无锡市梅育路90号的房屋(房地产权证书:
锡房权证字第XQ1001048088-1、锡房权证字第XQ1001048988-2);
3、查封公司位于上海市虹口区武进路577号610室(房地产权证号:沪房地虹字(2016)第007219号)、611室(房地产权证号:沪房地虹字(2016)第007220号)、612室(房地产权证号:沪房地虹字(2016)第007221号)三套房屋;
4、查封公司位于上海市河南北路485号5层A室的房屋。
现本案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于2019年7月30日在桂林中院开庭,证据交换完毕。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在自查诉讼案件时,其他具体诉讼及仲裁事项详见附件。
三、累计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部分诉讼、仲裁案件尚未结案或开庭审理,部分案件尚未执行完毕,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结案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公司将及时对涉及重大
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一)公司及子分公司为原告的诉讼、仲裁案件
序号 | 原告 | 被告 | 诉讼类型 | 诉讼金额(元) | 立案时间 | 立案理由 | 进展情况 |
1 |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幻境梦工场影业(北京)有限公司 | 合同纠纷 | 1,087,083.33 | 2018年7月 |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北京星线国际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三方签订《联合出品全球首部科幻惊悚VR长篇电影“生死门”协议书》,约定共同投资出品科幻惊悚VR长篇电影“生死门”,原告按时投资100万元,被告承担拍摄、制作等义务,但投资项目一直没有进展,被告已严重违约。 | 一审程序(二次开庭完毕,等待判决) |
2 | 东方影业有限公司 | 北京众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合同纠纷 | 2,649,963.56 | 2018年8月 | 2016年10月双方签订《电影“最美的地方遇见你”(暂定名)联合投资合同书》,原告按约定足额投资200万元,项目完成后被告因亏损无力支付投资本金及约定收益。 | 结案(和解协议履行中) |
注:东方影业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及子分公司、控股公司为被告的诉讼、仲裁案件
序号 | 原告 | 被告 | 诉讼类型 | 诉讼金额(元) | 立案时间 | 立案理由 | 进展情况 | 冻结或查封情况 |
1 | 常州舜溪旅游管理有限公司 | 水木动画有限公司 | 服务合同纠纷 | 30,000,000.00 | 2019年1月 | 诉讼双方签订《随片广告服务协议》,原告委托水木动画拍摄当地和小镇项目宣传片,并在电视 | 一审程序(未开庭) | 无 |
上播放。原告支付3000万元服务费,但水木动画没有按约定履行义务。原告请求水木动画退还3000万元服务费。 | ||||||||
2 | 常州舜溪旅游管理有限公司 | 水木动画有限公司 | 股权出资纠纷 | 52,020,000.00 | 2019年1月 | 诉讼双方在2015年底成立合资公司。水木动画以无形资产和货币资金入股。后原告认为水木动画作为无形资产出资的资产已经失效,出资不实,产生争议。 | 一审程序(已于2019年8月6日交换证据完毕) | 无 |
3 | 澄江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 水木动画有限公司 |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 2,000,000.00 | 2019年2月 | 原告前期支付项目费200万元,但水木动画没有按约定时间完成前期项目。原告请求水木动画退还200万元项目款。 | 一审程序(未开庭) | 无 |
4 | 上海驴妈妈兴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东方双龙科幻主题公园管理有限公司 | 合同纠纷 | 1,465,993.00 | 2019年2月 | 原告前期支付被告独家代理门票销售的款项,但被告后期闭园,导致原告无法继续销售门票,所以向法院申请要求被告偿还剩余未出售门票款项。 | 调解撤诉 | 无 |
5 | 深圳市蜘蛛旅行社有限公司 |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 | 合同纠纷 | 156,130.23 | 2019年4月 | 因部分服务费用到期未付,对方起诉东方网络北分并要求上市公司东方网络作为法人承担连带责任。 | 一审程序(双方已和解,欠款支付完毕,原告撤诉手续办理过程 | 冻结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交通银行北京东三 |
司(共同被告) | 中) | 环中路支行的基本账户, 目前正在解冻中 | ||||||
6 | 广西桂林地建建设有限公司 |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15,697,077.88 | 2019年3月 | 诉讼双方签订的厂房建设合同。该笔诉讼款为工程尾款。原告认为质保期已过,被告应支付工程尾款,但被告因工程质量问题延后支付。故产生纠纷。 | 调解撤诉(分期支付款项) | 无 |
7 | 刘强 |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担保人 | 借款合同纠纷 | 7,474,460.00 | 2019年5月 | 2018年9月,被告东方网络向原告借款7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后期因资金紧张没有按时还款,原告起诉偿还本金及利息。 | 一审程序(未开庭) | 冻结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交通银行桂林观音阁支行的一般账户 |
8 | 世纪长龙影视有限公司 | 东方影业有限公司 |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 1,404,000.00 | 2019年4月 | 2017年7月双方订立《院线电影:世纪战元守护者著作权许可合同》,东方影业支付部分费用,尚有100万元逾期,对方起诉支付费用和逾期违约金。 | 一审程序(已于7月11日开庭,现等待判决) | 冻结东方影业有限公司的招商银行北京崇文门支行的基本账户 |
注:水木动画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孙公司;东方双龙科幻主题公园管理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孙公司水木动画有限公司的控股公司,控股51%;东方网络北分为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经公司自查,截至目前银行账户冻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货币资金的比重较小,以上银行账户的冻结不会影响公司正常业务的开展和资金划转,不构成主要银行账户冻结的情形。查封的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披露的资产比重很小,不构成主要资产查封,不会导致公司生产经营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