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东方网络: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08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5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公司2017年年报业绩预告不准确你公司多次修改2017年度业绩预告,且变动幅度较大。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预计2017年度净利润6500万元至8500万元,同比增长6.26%至38.96%;2018年1月31日发布的2017年度业绩修正公告披露预计净利润调整为1500万元至2500万元,同比下降59.18%至75.48%;2018年1月31日发布的2017年度业绩快报披露净利润为1832.5万元,同比下降70.04%,与2018年4月27日发布的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亏损27199.97万元存在重大差异,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你公司2017年前三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收入、利润不准确1. 公司《因为爱情》项目投资权益转让收入确认不谨慎、不准确。2017年9月,你公司作价2400万元将投资电影《因为爱情》拥有的权益打包回售给合作方,并于当月确认投资权益转让收入2400万元,结转成本900万元。但是,你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在2017年12月收到转让余款2280万元,且对方无力支付

该余款。根据审计机构意见,你公司在2017年年报中调减了上述2400万元的投资权益转让收入和900万元的成本。

2. 公司随片广告收入确认不谨慎、不准确。2017年3月、9月,你公司根据播出时段统计分别确认“星际科幻谷”项目随片广告收入3867.92万元、709.34万元;2017年4月,你公司根据播出时段统计确认“东方科幻谷”项目剩余随片广告收入528.26万元。但是,截至2017年年报审计报告出具日,你公司均未收到“星际科幻谷”和“东方科幻谷”项目2017年度随片广告费,对方也未对该两个项目2017年随片广告发行情况予以回函确认。根据审计机构意见,你公司在2017年年报中分别调减该两个项目随片广告收入528.26万元和4585.17万元。

2018年6月26日,你公司发布《关于2017年度报告的补充更正公告》,确认2017年前三季度相应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不准确的情形。7月7日,你公司公告披露了根据监管要求修正后的2017年前三季度财务数据,分别调减2017年1-3月、1-6月和1-9月营业收入3867.92万元、4396.19万元、7369.67万元,调减2017年1-3月、1-6月和1-9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822.23万元、2160.42万元、3883.36万元。

你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的收入、利润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三、你公司未及时披露购买、出售资产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2017年8月,你公司作价34632.02万元协议出售中辉乾坤(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此后未按照协议约定收到交易对方股权转让款。2017年7月,你公司作价28050万元协议收购上海华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价26354万元协议收购北京元纯传媒有限公司的股权,两家并购标的企业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于2017年9月完成,但公司均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相关企业股权收购款。2018年2月9日、6月21日,公司分别公告终止现金收购北京元纯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华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股权。你公司对上述资产出售、收购重大合同的逾期收款及逾期支付情形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持续披露资产出售及收购事宜进展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四、你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设立程序不规范你公司在桂林银行城中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账户:000169326300351)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