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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络: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7-29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17年7月1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召
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7-65)。本次会议召开期
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主持人:董事长彭朋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17年7月28日(星期五)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7月27日~2017年7月2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7月
28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7月27日15:00至2017年7月28日15:00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桂林市国家高新区五号区公司二楼会议室。
    6、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 3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46,789,42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9.473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
份 92,173,38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2.228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
代表股份 54,616,03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245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3)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议
案以特别决议通过,需对中小投资者(即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
独计票并披露。
议案 1.00 《关于收购上海华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6,753,5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56%;反对 35,8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87,7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088%;反对 35,8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91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2.00 《关于收购北京元纯传媒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6,749,6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29%;反对 35,8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4%;弃权 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3,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83,8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118%;反对 35,8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912%;弃权 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6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黄丽娟律师、张宇峰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认为: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股东的资
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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