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17】第 83 号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10 月29 日,你公司披露2016 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 2016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 1.10
亿元至 1.50 亿元。2017 年 4 月 25 日,你公司在 2016 年年度报告中
披露 2016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 6117 万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
对业绩预告作出修正,且 2016 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与业绩预告公告中
披露的预计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差异金额为 4883 亿元,占 2016 年
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 80%。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和第 11.3.3 条。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
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
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责任。
特此函告 2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17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