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实施情况之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一九年六月
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东海证券接受楚江新材的委托,担任楚江新材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东海证券按照证券业公认的业务标准,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经过审慎的调查,出具本核查意见。东海证券出具本核查意见系基于如下声明:
(一)本次交易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向独立财务顾问提供了出具本核查意见所必需的资料,并且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独立财务顾问已对出具本核查意见所依据的事实进行了尽职调查,对本核查意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有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
(三)对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或需要法律、审计、评估等专业知识来识别的事实,独立财务顾问主要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意见、说明及其他文件做出判断。
(四)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独立财务顾问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楚江新材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根据本核查意见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独立财务顾问特别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楚江新材发布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文件全文。
目录
声明 ...... 2
目录 ...... 3
释义 ...... 4
第一节 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 5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 5
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 7
第二节 本次交易决策程序和批准程序 ...... 9
第三节 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 9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情况 ...... 10
二、募集配套资金的实施情况 ...... 10
三、后续事项 ...... 11
第四节 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 12
第五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 12第六节 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 12
第七节 相关协议及承诺履行情况 ...... 12
一、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 13
二、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 13
第八节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13
释义
本核查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名称或术语具有如下涵义:
楚江新材/上市公司/收购方 | 指 |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东海证券/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 | 指 |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楚江新材独立财务顾问 |
交易相关协议 | 指 |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框架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业绩补偿协议书》 |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 指 | 楚江新材本次拟进行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
天鸟高新/交易标的/标的公司 | 指 | 江苏天鸟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天鸟高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
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 | 指 | 缪云良、曹文玉、曹全中、伍静益、曹国中、曹红梅 |
拟购买资产/标的资产 | 指 | 交易对方持有标的公司90%的股权 |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 指 | 楚江新材向缪云良、曹文玉、曹全中、伍静益、曹国中、曹红梅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天鸟高新90%的股权 |
配套融资/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 指 | 楚江新材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
评估基准日 | 指 | 标的资产的评估基准日,即2018年6月30日 |
过渡期间 | 指 | 标的资产从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的期间 |
拟购买资产期间损益/过渡期损益 | 指 | 标的资产从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经审计的损益 |
交割 | 指 | 标的公司90%股权变更为收购方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
交割日 | 指 | 标的公司90%股权变更为收购方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 |
国防科工局 | 指 |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
江苏国防科工办 | 指 | 江苏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 |
注:本核查意见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方案为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缪云良、曹文玉、曹全中、伍静益、曹红梅、曹国中合计持有天鸟高新90%的股权,其中发行股份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75%,剩余25%以现金方式支付;同时,上市公司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1、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交易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及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 | 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 | 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 |
均价(元/股) | 6.95 | 6.97 | 6.91 |
均价的90%(元/股) | 6.255 | 6.273 | 6.219 |
上市公司通过与交易对方之间的协商,兼顾各方利益,确定以6.22元/股作为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均价的90%,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发行股数也随之进行调整。
2、发行数量
以评估机构评估确认标的资产评估值为参考基础,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天鸟高新90%股权的交易价格确定为106,200万元。本次交易价格的75%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交易价格的25%以现金的方式支付。根据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测算,本次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数量为128,054,660.00股。具体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股
股东 | 支付对价 | |||
股份支付金额 | 发行股数 | 现金支付金额 | 合计金额 | |
缪云良 | 492,639,355.67 | 79,202,468.00 | 164,213,118.56 | 656,852,474.23 |
曹文玉 | 102,641,752.58 | 16,501,889.00 | 34,213,917.53 | 136,855,670.10 |
曹全中 | 83,262,989.69 | 13,386,332.00 | 27,754,329.90 | 111,017,319.59 |
伍静益 | 76,324,407.22 | 12,270,805.00 | 25,441,469.07 | 101,765,876.29 |
曹国中 | 20,815,747.42 | 3,346,583.00 | 6,938,582.47 | 27,754,329.90 |
曹红梅 | 20,815,747.42 | 3,346,583.00 | 6,938,582.47 | 27,754,329.90 |
合计 | 796,500,000.00 | 128,054,660.00 | 265,500,000.00 | 1,062,000,000.00 |
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数量也将根据发行价格的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标的资产价格扣除现金支付部分计算的发行股份总数,与各交易对方认购的股份总数存在差异的,为各交易对方自愿放弃不足1股的尾差导致。
3、发行股份限售期安排
本次交易对方缪云良、曹文玉、曹全中、伍静益、曹国中、曹红梅分别承诺:
(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满12个月后开始解禁,解禁期间及解禁比例如下(以下按2018-2020年为业绩承诺期进行约定;如本次交易于2019年完成,则相关期限和时点根据业绩承诺期的变化作相应调整):
第一次解禁:解禁期间为本次交易完成日后满12个月,且根据《专项审核报告》标的公司完成2018年度业绩承诺数的90%后,缪云良、曹文玉、曹全中、伍静益、曹国中、曹红梅当年可解禁股份比例=2018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2018年度业绩承诺数×20%,且可解禁股份比例不超过20%。
第二次解禁:解禁期间为本次交易完成日后满24个月,且根据《专项审核报告》标的公司完成2018-2019年度累计业绩承诺数的90%后,缪云良、曹文玉、曹全中、伍静益、曹国中、曹红梅当年累计解禁股份比例=截至2019年底累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截至2019年底累计业绩承诺数×45%,且可解禁股份比例累计不超过45%。
第三次解禁:解禁期间为本次交易完成日后满36个月,且根据《专项审核报告》标的公司完成2018-2020年度累计业绩承诺数的90%后,缪云良、曹文玉、
曹全中、伍静益、曹国中、曹红梅当年累计解禁股份比例=截至2020年底累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截至2020年底累计业绩承诺数×80%,且可解禁股份比例累计不超过80%。
第四次解禁:解禁期间为本次交易完成日后满60个月起,如天鸟高新截至2020年末的应收账款净额全部收回或者缪云良、曹文玉、曹全中、伍静益、曹国中、曹红梅就未收回应收账款承担补偿义务后,则当年累计可解禁股份数为其于本次交易获得的收购方股份的100%。应收账款补偿的具体情况如下:
①在业绩承诺期满后(以2018-2020年为业绩承诺期为例),对于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净额,天鸟高新需全部承担收回责任。按约定无法收回的部分,应收账款补偿义务人缪云良、曹文玉、曹全中、伍静益、曹国中、曹红梅将另行补偿,应收账款补偿义务人按照各自在本次交易中所取得的对价占本次交易价格的比例承担补偿责任,先以现金进行补偿,现金补偿不足部分以股份补偿。
②若本次交易完成日满60个月后,仍有未收回2020年末应收账款净额的部分,则应收账款补偿义务人先以现金方式对楚江新材予以补偿,现金补偿不足的,以本次交易获得的尚未出售的股份进行补偿,本次交易获得的尚未出售的股份不足以补偿的,应收账款补偿义务人以其他途径获取的楚江新材股份进行补偿。
未收回应收账款股份补偿数量的计算公式为:
股份补偿数量=(截至2020年末应收账款净额未收回的部分-应收账款已补偿金额)÷本次发行价格
如本次交易于2019年完成,顺延计算2021年累计解禁股份比例时,应参照业绩补偿的约定,以2021年实现的净利润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基础分别计算后所得结果较低者为当年的累计解禁股份比例。
以上所补偿的股份由楚江新材向补偿义务人均以1元总价回购。
(2)锁定期内,交易对方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因上市公司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变动增加的部分,亦将遵守上述约定。
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1、发行方案
本次交易拟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74,750万元,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对应的交易价格的100%,且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前公司总股本的20%。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和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税费、标的公司的项目建设。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并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但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生效和实施为前提条件。
2、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采取询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19年5月30日。根据《发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90%,即不低于5.46元/股。本次发行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5.48元/股。
3、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747,499,997.32元,发行股份数量为136,405,109股,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且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前公司总股本的20%。
4、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和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税
费、标的公司的项目建设,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募集配套资金投入金额(万元) |
1 | 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 | 26,550 |
2 | 本次交易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税费 | 3,500 |
3 | 飞机碳刹车预制体扩能建设项目 | 19,200 |
4 | 碳纤维热场预制体产业化项目 | 22,600 |
5 | 江苏省碳纤维织物工程技术中心项目 | 2,900 |
合计 | 74,750 |
5、限售期安排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转让。
锁定期内,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因上市公司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变动增加的部分,亦将遵守上述约定。
第二节 本次交易决策程序和批准程序
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程序如下:
1、2018年7月25日,天鸟高新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相关事项;
2、2018年7月26日,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前认真审核了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文件,对本次交易事项进行了书面认可,同意将本次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3、2018年8月2日,国防科工局原则同意楚江新材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收购天鸟高新90%股权事项;
4、2018年8月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预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18年9月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国防科工局已同意本次交易特殊财务信息豁免披露及脱密处理方案;
6、2018年9月28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
7、2018年12月1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核准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缪云良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055号),核准公司本次重组相关事项。
第三节 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情况
1、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20日,缪云良、曹文玉、曹全中、伍静益、曹红梅、曹国中六名交易对方将其持有天鸟高新90%股权过户至楚江新材名下,楚江新材已就本次股权交割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楚江新材已持有天鸟高新90%的股权。
2、验资情况
2018年12月21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会验字[2018]6335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8年12月20日止,天鸟高新90%均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已收到交易对方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128,054,660元,出资方式均为股权。
3、证券发行登记及上市办理情况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股份已于2019年1月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本次交易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交易发行新增股份上市日期为2019年1月25日。上市首日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二、募集配套资金的实施情况
1、投资者获配情况
根据簿记建档等情况,发行人和东海证券根据认购价格优先,认购价格相同则按认购金额优先,认购价格和认购金额均相同则按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发行对
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获配金额以及获配数量。
结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要量,发行人和东海证券确定配套融资的发行价格为5.48元/股,发行数量为136,405,109股,募集资金总额为747,499,997.32元。发行对象及其获配股数、认购金额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获配投资者名称 | 获配股份数量(股) | 获配金额(元) |
1 | 汤优钢 | 18,065,693 | 98,999,997.64 |
2 | 阙新华 | 15,510,948 | 84,999,995.04 |
3 | 北京国发航空发动机产业投资基金 | 11,587,593 | 63,500,009.64 |
中心(有限合伙) | |||
4 | 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 91,240,875 | 499,999,995.00 |
合计 | 136,405,109 | 747,499,997.32 |
2、缴款及验资情况
2019年6月11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会验字[2019]6174号《关于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认购资金实收情况的验证报告》,经审验,截止2019年6月10日,东海证券已收到楚江新材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资金共747,499,997.32元,上述款项已存入东海证券指定的银行账户。
2019年6月11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会验字[2019]6175号《验资报告》,确认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经到账。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19年6月11日,公司已非公开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股)136,405,109股,募集资金总额为747,499,997.32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9,814,459.74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27,685,537.58元,其中:计入实收资本(股本)人民币136,405,109.00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591,280,428.58元。各投资者全部以货币出资。
3、证券发行登记及上市办理情况
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新增136,405,109股股份已于2019年6月1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本次交易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交易发行新增股份上市日期为2019年6月21日。上市首日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三、后续事项
根据本次交易整体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交易尚有如下后续事项有待履行或办理:
1、就新增注册资本事宜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公司尚需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就新增股份发行上市办理信息披露手续;
3、公司尚需按照交易相关协议的具体约定向缪云良、曹文玉、曹全中、伍静益、曹红梅、曹国中六名交易对方支付现金对价;
4、交易各方需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承诺事项。
在交易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承诺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上述后续事宜的办理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第四节 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过程中,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重大差异。
第五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2019年5月16日,公司公告了《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完成并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本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换届情况如下:
当前人员构成 | 变更前人员构成 | |
董事会 | 非独立董事:姜纯、缪云良、盛代华、王刚 独立董事:龚寿鹏、黄启忠、胡刘芬 | 非独立董事:姜纯、盛代华、王刚、戴煜 独立董事:龚寿鹏、柳瑞清、许立新 |
监事会 | 曹国中、富红兵、姜鸿文 | 顾菁、羊建高、姜鸿文 |
高级管理人员 | 总裁:姜纯 副总裁:盛代华、王刚 财务总监:黎明亮 董事会秘书:王刚 | 总裁:姜纯 副总裁:盛代华、王刚 财务总监:黎明亮 董事会秘书:王刚 |
本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原因为届满换届,同时本次交易对方分别缪云良、曹国中加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优化了公司管理层构成。
第六节 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在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没有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第七节 相关协议及承诺履行情况
一、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本次交易签署的协议有《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框架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补充协议书》、《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补充协议书(二)》和《业绩补偿协议》,交易相关方已经或正在按照相关的协议履行,无违反协议的行为。
确定配售结果之后,楚江新材、东海证券向获得配售股份的投资者发出了《缴款通知书》,获配投资者已足额缴纳了认购款项;发行人已与4家发行对象签署了《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认购协议》。
二、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交易相关方就股份锁定、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保证独立性等方面做出了相关承诺,以上承诺的主要内容已在《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中披露。此外,配套募集资金认购对象已对股份锁定期作出相关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相关承诺方将继续履行其尚未履行完毕的各项承诺。
第八节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本次交易已获得的批准和核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向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股份经过了必要的授权,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目前,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过户和股份对价发行登记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公司已合法取得标的资产的所有权。标的资产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不存在差异,相关协议及承诺已切实履行或正在履行中。截至目前,上市公司资金、资产不存在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相
关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风险和障碍。
2、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过程及本次配套发行所确定的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价格等,均符合股东大会规定的条件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发行过程合规。发行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行对象资金来源为其合法拥有和取得或自筹的资金。
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及相关股份上市的基本条件,独立财务顾问同意推荐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项目主办人:
彭江应 江成祺
项目协办人:
叶冬冬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赵俊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