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否决的议案为《关于公
司出售资产的议案》。根据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公司将终止出售澄海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权的事项。
一、召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5月17日(星期四)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5月16日(星期三)至2018年5月17日(星
期四)。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5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5月16日下午15:00至2018年5月1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吴锦鹏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对象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66,165,818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6.760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
表股份 166,160,81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6.7593%。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5,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
决,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否决了《关于公司出售资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8,95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41.4953%;反对 97,214,8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58.504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20.0000%;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8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6,161,8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76%;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20.0000%;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8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6,161,8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76%;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20.0000%;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8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6,161,8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76%;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20.0000%;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8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6,160,8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70%;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80.0000%;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6,161,8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6 % ; 反 对 4,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20.0000%;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8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度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
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6,160,8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70%;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80.0000%;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6,161,8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76%;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20.0000%;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8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
年(2018-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6,161,8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76%;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20.0000%;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8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若
干规定》、《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东方锆业章
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谢韩珠女士简历见附件。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
独立董事个人简历
谢韩珠,女,197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东华
大学(原中国纺织大学)工学学士(1992年),南开大学经济学院金融
硕士(2014年),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中国注册
房地产估价师、高级会计师。现任深圳前海卓亿资产管理公司风控总
监,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致同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高级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
会计,上海安倍信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上海市陆家嘴金融贸易中
心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计划财务科副科长等。
谢韩珠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股东 不
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 条
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
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是
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