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 醇胺化学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红宝丽醇胺 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醇胺化学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 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732001597),发证日期:2017 年 11 月 17 日,有 效期三年。 本次系醇胺化学公司在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满后进行的重新认定,根据 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规定,醇胺化学公司将连续三年(2017 年—2019 年) 继续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即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 所得税。 2017 年,醇胺化学公司已按 1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此以上税收优 惠政策不会对公司及醇胺化学公司 2017 年度相关财务数据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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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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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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