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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铝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7-24
证券代码:002160          证券简称:常铝股份         公告编号:2018-077
                         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20 日领取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
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80700 号),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江苏常铝铝业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
需要公司就有关问题作出回复,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
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将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要求积极组织相关材料,在规定期限内将
反馈意见的回复及时披露并报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
    公司本次重组方案还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将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中国证监会审核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义务,请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特此公告
                                           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
                     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180700 号
    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我会依法对你公司提交的《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需要你公司就
有关问题(附后)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请在 30 个工作日内向我会行
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2018 年 7 月 20 日
    2018 年 6 月 29 日,我会受理了你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的申请。经审核,现提出以下反馈意见:
    1.申请文件显示,1)本次交易拟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22,176 万
元,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和本次交易涉及的税费及中介费用、
泰安鼎鑫冷却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安鼎鑫或标的资产)新能源汽
车及国 VI 发动机高性能换热技术与热系统科技项目建设等。2)本次
交易拟以现金支付对价 14,784 万元,现金支付比例为 40%。3)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经审计的货币资金余额为 58,228.10 万
元。公司前期募集资金均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对募集资金的使
用实行专人审批,专款专用。请你公司:1)结合交易对方的利润补
偿承诺,补充披露设置现金对价支付安排的原因及现金对价支付比例
的合理性,说明对未来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经营稳定性以及对上市公
司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2)结合交易对方的履约能力,补充披露现
金补偿的可实现性,并说明履约保障和违约制约措施及其有效性。3)
补充披露前期募集资金截至目前的使用情况,前期募集资金涉及的相
关承诺是否如期履行,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述承诺。4)结合重型汽
车行业发展趋势、公司现有产能及技术实力,补充披露投建新能源汽
车及国 VI 发动机高性能换热技术与热系统科技项目的必要性及可行
性,补充披露该项目仍需履行的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
施工建设等方面的报批程序及预计完成时间,补充披露该项目预期收
益的测算依据。5)结合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补充披露本次募集配套
资金是否符合我会《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
为的监管要求》的规定。6)结合上市公司及标的资产的货币资金余
额、未来支出安排、资产负债率、可利用的融资渠道、授信额度等,
补充披露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金额的测算依据及必要性。请独立财务顾
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文件显示,标的资产历史上曾多次发生增资和股权转让,
并于 2008 年 6 月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2011 年 11 月,外方股东将
其持有的标的资产股份转让给内资股东,标的资产变更为内资企业。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标的资产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况,如是,补
充披露股权代持的解除情况。2)外方股东 2011 年退出的原因以及对
标的资产的影响。3)标的资产转为内资企业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审批
或备案程序。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申请文件显示,交易对方周卫平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业绩
承诺期内周卫平将继续在泰安鼎鑫任职,并尽力促使泰安鼎鑫的管理
层及核心技术人员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5 年内保持稳定。请你公司补充
披露本次交易后保障标的资产管理层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性的措施
及可行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申请文件显示,1)报告期内,泰安鼎鑫曾控制四家子公司,
包括泰安鑫瑞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瑞得)、泰安鼎鑫
热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鑫热系统)、泰安冰凌汽车零部件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安冰凌)、泰安鼎鑫散热器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鼎鑫散热器)。2)泰安鼎鑫于 2017 年 7 月起通过非同一控制下企
业合并将鑫瑞得纳入合并范围,2016 年 3 月至 2017 年 6 月,鑫瑞得
单一股东熊冰系泰安鼎鑫实际控制人周卫平配偶之表弟。3)截至本
报告书签署日,鼎鑫热系统、鑫瑞得和鼎鑫散热器已注销;泰安鼎鑫
已将泰安冰凌股权转让给张梅苓,张梅苓系熊冰配偶。请你公司补充
披露;1)前述四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2)2017 年 7
月购买鑫瑞得的价格及定价依据,纳入合并范围后又于 2018 年 2 月
注销的原因。3)转让泰安冰凌的原因、转让价格及定价依据。4)上
述公司注销及转让事项对本次交易估值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律
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申请文件显示,一旦由于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泰安鼎鑫的产品
出现质量问题,则泰安鼎鑫的生产经营、市场声誉、持续盈利能力将
受到不利影响。故泰安鼎鑫重视产品质量的把控,并针对质量保证期
间内的产品,按照谨慎性原则计提了产品售后服务费用,以便及时进
行产品售后服务。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标的资产建立的质量控制
体系和质量控制流程的具体内容,是否符合行业相关法律和规则的要
求。2)标的资产历史上是否曾发生过因质量问题对已售产品进行召
回的情况,如是,补充披露发生时间、涉及产品的型号及数量、损失
金额等。3)标的资产是否对其产品和产品核心部件制定相关的质量
保证政策,如是,补充披露具体内容,并说明针对质量保证政策制定
的会计政策、预计负债计提标准及具体的会计处理分录,同时列示截
至报告期末计提的预计负债余额。4)销售费用中,售后服务费的主
要内容,2017 年售后服务费发生额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请独
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申请文件显示,标的资产 2017 年实现净利润 4,172.43 万元。
交易对方承诺标的资产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的净利润
分别不低于 3,000 万元、3,300 万元、3,600 万元,补偿方式为股份和
现金补偿。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标的资产业绩承诺金额的设定依
据。2)业绩承诺期内每年承诺的净利润数低于标的资产 2017 年实际
净利润的原因及合理性,标的资产是否面临较大的业绩下滑风险,标
的资产财务状况是否存在恶化的可能性,上述情况是否导致上市公司
利益受损。3)设置业绩奖励安排的原因、依据及合理性,相关会计
处理及对上市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
    7.申请文件显示,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为铝板带锚的研发、生产
和销售以及医药洁净技术服务。标的资产泰安鼎鑫则主要从事发动机
铝制散热器、中冷器及成套冷却模块的生产与销售。请你公司:1)
结合财务指标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未来
经营发展战略和业务管理模式。2)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在业务、资产、
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整合计划、整合风险以及相应管理控制措
施。3)量化分析上市公司与标的资产协同效应的具体体现。请独立
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标的资产的具体经营模式,包括但不
限于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盈利、结算等。2)结合标的资产拥
有的专有技术、专利技术、专业人才情况和研发能力等,补充披露标
的资产相对于同行业公司的技术优势。3)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同行
业可比公司情况、标的资产竞争优势等,补充披露标的资产报告期内
业绩变动情况和毛利率水平的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
并发表明确意见。
    9.申请文件显示,2016 年和 2017 年,标的资产前五大客户的营
业收入占当年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88.62%和 91.95%。请你公
司:1)结合标的资产业务特点、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补充披露
标的资产客户集中度较高的合理性、相关风险及应对措施。2)补充
披露标的资产产品取得下游整车厂商相关认证的情况。3)补充披露
报告期内标的资产拓展新客户的情况,以及未来是否存在难以进一步
拓展客户的风险。4)以表格形式补充披露目前主要在手合同订单的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起止期间、产品、数量和定价依据等,
并补充披露是否存在违约、合同终止或不能续约的风险。5)补充披
露标的资产客户集中度较高对标的资产经营稳定性和持续盈利能力
的影响,本次交易是否存在导致客户流失的风险及应对措施。请独立
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0.申请文件显示,泰安鼎鑫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铝材,原材料
价格的波动将直接影响生产成本。如果未来原材料价格出现较大幅度
的上升,而标的资产不能及时调整产品价格传导成本压力,将对标的
资产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故泰安鼎鑫存在由于原材料价格波动
而导致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化解原材料采
购价格波动风险相关措施的可行性及实施效果。2)就原材料价格波
动对标的资产收益法评估值的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请独立财务顾问
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1.申请文件显示,本次交易完成(不考虑配套融资)后,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模拟备考合并报表口径确认的商誉账
面价值为 29,449.93 万元,占模拟备考合并报表口径总资产的 4.20%。
若标的资产未来经营中不能较好地实现收益,商誉将面临减值的风险,
从而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本
次交易备考财务报表中,交易标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及商誉的具
体确认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2)备考报表
编制及本次交易评估中,是否已充分辨认及合理判断标的资产拥有的
但未在其财务报表中确认的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特许经营权、专
有技术、客户关系、合同权益、商标权和专利权等。3)大额商誉确
认对上市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可能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和
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2.申请文件显示,标的资产收益法评估值为 37,000 万元,资产
基础法的评估值为 6,655.62 万元,两者相差 30,344.38 万元,差异率
为 455.92%。请你公司:1)结合标的资产拥有的品牌优势、技术优
势、客户资源、产品优势及商誉等无形资源,补充披露本次交易资产
基础法和收益法评估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标的资
产所处行业的发展阶段、周期性特征及可比交易的具体情况,进一步
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最终评估定价采用收益法的合理性,永续期间相关
收入成本等参数预测保持稳定的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
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3.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收益法评估中,标的资产销售数量、
销售单价的具体预测依据,预计 2018 年、2019 年实现的营业收入低
于 2017 年实际营业收入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标的资产历史业绩、
未来发展趋势等,补充披露收益法评估中,标的资产未来年度毛利率
预测数据的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4.请你公司根据我会相关规定在重组报告书中补充披露中介机
构未能勤勉尽责时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专项承诺。
    15.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市公司前次重组相关资产运行情况及承
诺履行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6.请你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7 年修订)》第六十六条
第三款的规定,补充披露相关内容。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披露反馈意见回
复,披露后 2 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如在 30 个
工作日内不能披露的,应当提前 2 个工作日向我会递交延期反馈回复
申请,经我会同意后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未能及时反馈回复的原因及
对审核事项的影响。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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