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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邦科技: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7年度的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2-1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
                         的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邦科技”或“公司”)2016 年
非公开发行股票已于 2017 年 1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
发行”)。本次发行 276,290,032 股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1,661,178,474.83
元,并已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
荐人”或“我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指定付爱春、朱锦峰担任保荐代
表人,持续督导的期间为 2017 年 1 月 10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的规定,我公司保荐代表人
及督导项目组人员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本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笔录、口头证言、事实均由公司提供。公司已
向本保荐人保证:其所提供的为出具本核查报告所涉及的所有文件、资料、笔录、
口头证言、事实均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
责任。
                           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正邦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付爱春                   联系电话:18665896626
保荐代表人姓名:朱锦峰                   联系电话:15818540743
现场检查人员姓名:付爱春
现场检查对应期间:2017 年 1 月 10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现场检查时间:2017 年 12 月 20 日—12 月 21 日
一、现场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意见
                                                                        不适
(一)公司治理                                               是   否
                                                                        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对公司的董事长程凡贵、总经理林峰、财务总监周锦明、董事会秘书王飞等高级
管理人员就公司的内部治理情况进行访谈,查阅了公司重大规章制度的制定情
况,查阅了工商登记调档资料、公司的三会资料、总经理办公会会议资料、列席
了公司部分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等。
1.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是否完备、合规                       √
2.公司章程和三会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
3.三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及会议
                                                             √
内容等要件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存完整
4.三会会议决议是否由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
5.公司董监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职责
6.公司董监高如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
                                                                         √
息披露义务
7.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化,是否履行了
                                                                         √
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8.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独立             √
9.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
(二)内部控制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查阅了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等文件,对内审负责人进行了
访谈。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
                                                             √
门
2.是否在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
                                                             √
部审计部门(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3.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是否合规          √
4.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
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    √
市公司适用)
5.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
工作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中小企业板和创业    √
板上市公司适用)
6.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
部审计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    √
题等(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7.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
情况进行一次审计
8.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
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中小企业板和    √
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9.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
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小企业板和创业    √
板上市公司适用)
10.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
                                                      √
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11.从事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是否建
                                                      √
立了完备、合规的内控制度
(三)信息披露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查阅了公司公告情况,并查阅与公告内容有关的合同、决议等文件,与董事长程
凡贵、总经理林峰、财务总监周锦明、董事会秘书王飞等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就相
关问题进行了核实。
1.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
2.公司已披露的内容是否完整                            √
3.公司已披露事项是否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取得重要进展    √
4.是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
5.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是否符合公司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6.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是否及时在本所互动易网站刊载    √
(四)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查阅了相关制度和有关决议,并对董事长程凡贵、总经理林峰、财务总监周锦明、
董事会秘书王飞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检查了公司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查
阅了相关的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
1.是否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直接
                                                     √
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制度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是否不存在直接或者
                                                     √
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情形
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
                                                     √
义务
4.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
5.是否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
6.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
务
7.被担保方是否不存在财务状况恶化、到期不清偿被担保
                                                                  √
债务等情形
8.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继续提供担保,是否重新履行了相
                                                                  √
应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五)募集资金使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走访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与财务总监周锦明就有关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沟通,
实地查看了项目建设情况,查阅了公司有关账务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报告及相关
凭证,并与公司决议、公告等相结合进行核实确认等。
1.是否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有效执行                   √
3.募集资金是否不存在第三方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       √
4.是否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
                                                     √
时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5.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
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或者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
                                                     √
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公司是否未在承诺期间进行风险
投资
6.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是否一致,项目进度、投资
                                                     √
效益是否与招股说明书等相符
7.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风险           √
(六)业绩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对公司的董事长程凡贵、总经理林峰、财务总监周锦明、董事会秘书王飞等高级
管理人员就公司的业绩情况进行访谈,查阅了公司在深交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
公告的内容,对比并分析了公司及同行业公司财务等情况
1.业绩是否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况                                √
2.业绩大幅波动是否存在合理解释                                    √
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业绩是否不存在明显异常   √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取得和查阅正邦科技股东承诺事项的相关资料,对正邦科技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进行访谈
1.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
2.公司股东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
(八)其他重要事项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对公司的董事长程凡贵、总经理林峰、财务总监周锦明、董事会秘书王飞等高级
管理人员就公司的其他重要情况进行访谈,查阅了公司分红制度的执行情况。
1.是否完全执行了现金分红制度,并如实披露             √
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否合法合规,并如实披露                        √
3.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及合理原因       √
4.重大投资或者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
                                                     √
或者风险
5.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
6.前期监管机构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否已按
                                                     √
相关要求予以整改
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说明
无
(此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度的定期现场检查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付爱春                     朱锦峰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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