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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基信息: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9-01

证券代码:002153 证券简称:石基信息 公告编号:2018-43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一)会议召开情况1、召开时间(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8月31日下午2:00(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8月30日至8月31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交易日2018年8月31日9:30~11:30和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8月30日下午3:00至2018年8月31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路59号院2号楼燕保大厦6层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仲初先生6、股权登记日:2018年8月27日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8、相关人员出席、列席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列席会议。

(二)会议出席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参与现场表决及网络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总数为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593,808,5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066,788,753股的55.6632%。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并参与表决的股东为7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592,384,3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066,788,753股的55.5297%。

2、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424,1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066,788,753股的0.1335%。

3、中小股东参与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为7人,代表股份3,308,2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066,788,753股的0.310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1,884,07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76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424,1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335 %。

二、提案审议情况1、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拟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593,808,5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网络投票结果:同意1,424,128股,占出席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08,2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8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18年8月1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六届董事会2018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2018-35)、《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2018-36)及《关于终止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拟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2018-3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魏小江律师、谢静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18年8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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