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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圆成: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的回复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6-07
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报的问询函》
                       的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关于对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报的问询函》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 224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
要求,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
作为 2016 年年报的审计机构,对问询函中要求,就相关问题进行了
核查并回复如下:
    问题 3、根据你公司年报,2016 年 7 月 16 日,你公司全资子公
司义乌世茂中心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世茂”)与北京东信
瑞成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东信”)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将义
乌世贸中心项目约 2.6 万平米商铺转让给北京东信,交易金额 27 亿
元,占你公司全年营业收入的 72.27%。销售单价约 10.38 万元/平米。
请补充披露:
  (1)该笔交易的背景与商议过程,北京东信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
关系及关联关系之外的其他任何关系,并请评估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对
重大客户的依赖风险;
  (2)结合义乌世贸中心周边可比房地产项目的销售单价和销售情
况等,补充说明该笔交易销售价格及毛利率的公允性;
  (3)请保荐机构对以上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4)根据你公司披露信息,义乌世贸于 2016 年 8 月收到北京东信
支付的定金 5.4 亿元;10 月 26 日至 12 月 28 日,义乌世贸分 6 次收
到北京东信支付的购房款共计 21.6 亿元。请结合与该笔交易的收款
与交付情况,说明公司该笔交易收入确认的具体时点、依据及其合理
性,并请年审会计师发表专业意见。
   针对上述问题 3、(4)所述事项,回复如下:
   一、公司收入确认原则及具体会计政策
    1.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
    销售商品收入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将商品所有权上
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公司不再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
的继续管理权,也不再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
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
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关于房地产销售收入确认的具体会计政策
    房地产销售在签订了销售合同并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房产已
完工并验收合格,达到了销售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状态,取得了买方
按销售合同约定交付房款的付款证明时(通常收到销售合同首期款及
已确认余下房款的付款安排),并办理完成商品房实物移交手续时,
确认收入的实现。对公司已通知买方在销售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商
品房实物移交手续,而买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商品房实物移交
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在其他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公司在通知所规定
的时限结束后即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关于该笔交易收入确认具体时点及依据的说明
    2016 年度,义乌世茂出售了义乌世贸中心项目约 2.6 万平米商铺
给北京东信,该笔交易收入确认的具体时点及依据如下:
                                                               确认依据
                面积        售价           收入确认
房产明细
                                                        销售    付款      房产
              (平米)    (不含税)         时点
                                                        合同    证明      交付
世贸中心
                1544.89   103,714,285.72   2016/9/30    履行    取得       交付
210 号
世贸中心
                 723.01    62,285,714.29   2016/9/30    履行    取得       交付
208 号
世茂中心
                1602.66   107,428,571.42   2016/9/30    履行    取得       交付
206 号
世茂中心
                7654.04   659,619,047.62   2016/9/30    履行    取得       交付
201 号
金融六街 20
                  46.41     8,380,952.38   2016/11/30   履行    取得       交付
号
世茂中心
                 5231.9   343,428,571.43   2016/11/30   履行    取得       交付
D101 号
城北路 595
                 102.75    20,380,952.38   2016/12/30   履行    取得       交付
号
城北路 591
                 138.19    26,095,238.10   2016/12/30   履行    取得       交付
号
城北路 587
                 138.55    26,190,476.19   2016/12/30   履行    取得       交付
号
城北路 577
                3978.49   714,095,238.12   2016/12/30   履行    取得       交付
号
城北路 571
                 760.81   141,904,761.90   2016/12/30   履行    取得       交付
号
金融六街 26
                 291.26    50,000,000.00   2016/12/30   履行    取得       交付
号
金融六街 16
                 701.28   132,380,952.38   2016/12/30   履行    取得       交付
号
金融六街 10
                   98.25      17,619,047.62    2016/12/30   履行   取得   交付
号
金融六街 6
                  209.82      39,238,095.24    2016/12/30   履行   取得   交付
号
世茂中心
                 1546.79      59,619,047.62    2016/12/30   履行   取得   交付
501 号
世茂中心
                 1232.06      59,047,619.05    2016/12/30   履行   取得   交付
301 号
  合计          26,001.16   2,571,428,571.46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义乌世茂累计收到北京东信房款 27
亿元(含税销售金额);与北京东信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并网上备
案;分别于 2016 年 9 月、11 月、12 月办理了房产交付手续。
    三、关于该笔交易收入确认合理性的说明
           义乌世茂向北京东信销售商铺业务所属的房产项目已于 2016
年 9 月竣工验收合格,达到交付使用状态,已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
能够可靠计量;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及商品房
销售合同(已网上备案),约定了所售商铺的房号、面积、价款及其
他条款,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买
受方已将 27 亿的房款(含税价)全部支付给出售方,相关的经济利
益已流入;买卖双方已办理了商品房实物交接手续,表明出卖方已不
再对售出房产实施控制,并且关注到买受方已办理了不动产权证。
    四、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关于义乌世茂出售商铺给北京东信,该笔
交易收入的确认时点及依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报的问询函>
的回复》之签章页)
    签字会计师:李晓敏
                詹政友
    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7 年 6 月 6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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