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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银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情况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1-21

证券代码:002142 证券简称:宁波银行 公告编号:2018-059优先股代码:140001 优先股简称:宁行优01可转债代码:128024 可转债简称:宁行转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

特别提示

优先股代码:140007优先股简称:宁行优02优先股英文简称:NBCB Pref Shares 02优先股全称:2018年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基础证券代码:002142基础证券简称:宁波银行优先股发行人全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续期限:无期限发行价格:100元/股每股面值:100元总发行量:100,000,000股发行额度:10,000,000,000元票面股息率:5.30%是否固定票面股息率:否股息是否累积:否付息频率:1次/年起息日:2018年11月7日初始强制转股价格:17.98元/股

发行人全体董事声明与承诺

一、全体董事关于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全体董事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考虑到本次优先股发行可能导致普通股股东的即期回报被摊薄,为充分保护现有股东利益,填补优先股发行可能导致的即期回报减少,公司承诺将采取多项措施保证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并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具体措施如下:

1、强化资本约束机制,提高资本使用效率公司将持续完善资本管理,着力提升资本使用效率,推动公司向“轻资本、

高收益和高中收”的资本节约型业务转型,建立多元化畅通的资本补充渠道,健全资本管理体系,提升银行可持续发展能力。

(1)优化业务模式。加强金融创新,大力拓展低资本消耗型业务,努力实现资产结构、收入结构和盈利模式的转型。

(2)强化考核引导。坚持“效益优先、资本约束”的考核导向,深化以RAROC和EVA为核心的经营管理考核模式,加大资本收益率等核心指标的考核权重,引导各级管理层不断强化资本是稀缺资源的理念,提高资本节约意识,提升资本使用效率。

(3)深化经济资本管理。进一步统筹做好经济资本分配和使用,不断提升“条线-机构-产品”经济资本占用分配的合理性,细化年度、季度、月度控制目标,确保资源配置最优化,引导和推动各条线和分支行加快业务转型。

本次优先股发行募集资金将按照相关规定用于补充公司其他一级资本,公司将加强对包括本次募集资金在内的资本金的统筹管理,合理有效使用募集资金,积极提升资本回报水平。

2、灵活运用多种手段补充公司资本,保持较高资本质量在优先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根据监管规定的要求,在资本补充方面以内生

利润积累为主要考虑手段,结合资本市场情况灵活采用多种资本工具对公司资本进行补充,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和较高的资本质量,有效支持业务平稳健康发展并满足各类股东的回报要求。

3、持续推动业务全面发展,拓展多元化盈利渠道公司将在推动现有业务稳步增长的同时拓展业务创新机会,持续关注金融行

业的发展趋势,推动业务全面发展、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在投行托管、跨境金融、国际结算、电子银行服务等方面迈出新的步伐,不断开拓新业务领域,发掘新的利润增长点,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中赢得先机。

4、深化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公司将构建风险管理长效机制,坚持“控制风险就是减少成本”的风险管理

理念,不断提高风险管理的水平;稳步推进新资本协议项目建设,提高有效防范和计量风险的能力;不断完善前中后台一体化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以保证风险管理在有效支撑业务开展的同时,引领业务的健康发展。

5、保持稳定的普通股股东回报政策公司一直非常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制

定了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政策。公司积极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在《公司章程》中进一步明确了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并制订了中长期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将继续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坚持为股东创造长期价值。

目 录

第一节 本次优先股发行的基本情况 ...... 6

第二节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20第三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报告的结论意见...... 23第四节 全体董事声明与承诺 ...... 24

第五节 中介机构声明 ...... 43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48

释 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发行人/宁波银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本次优先股发行宁波银行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1亿股优先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00亿元的行为
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情况报告书
合格投资者根据中国证监会《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可以购买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的投资者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公司制定并定期或不定期修订的《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中国银监会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其职责分别划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再保留
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
永赢基金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永赢金融租赁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律师/方达所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审计师/验资机构/安永华明指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诚信/资信评级机构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报告中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等,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本次优先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简介中文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BANK OF NINGBO CO., LTD.成立日期:1997年04月10日普通股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普通股股票简称:宁波银行普通股股票代码:002142优先股挂牌地:深圳证券交易所优先股简称:宁行优01优先股代码:140001可转债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债简称:宁行转债可转债代码:128024法定代表人:陆华裕注册资本:5,069,732,305元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11192037M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B0152H233020001

截至2018年9月30日,由于发行人公开发行的可转债累计转股138,821,379股,发行人总股本由5,069,732,305股增加至5,208,553,684股。上述股本变化尚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邮政编码:315042联系电话:0574-87050028传 真:0574-87050027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业务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贷款、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担保;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主营业务公司主要从事商业银行业务,可分为公司业务、个人业务和资金业务三大板

块。近年来,公司业务规模平稳增长,盈利能力持续提升。截至2018年9月末,公司总资产10,861.63亿元,较年初增长5.24%;各项存款和贷款分别为6,450.02亿元和4,032.61亿元,较年初分别增长了14.11%和16.48%。2018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12.29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9.24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4.12%和21.12%。在业务保持稳健发展的同时,公司的资产质量也保持在较好水平,截至2018年9月末,公司的不良贷款率为0.80%,拨备覆盖率502.67%,拨贷比4.02%。

截至2018年6月末,除了在宁波地区经营之外,公司已在上海、杭州、南京、深圳、苏州、温州、北京、无锡、金华、绍兴、台州和嘉兴设立12家分行,营业机构数量合计达到321家(按取得开业批复计,含控股子公司)。在英国《银行家》杂志评选的“2017年全球银行1000强”及“2017年全球银行品牌500强”排行榜中,公司分别位居全球第175位和140位。

(三)主要财务指标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百万元

2018年 9月30日2017年 12月31日2016年 12月31日2015年 12月31日
资产总计1,086,1631,032,042885,020716,465
负债合计1,018,220974,836834,634671,367
股东权益合计67,94357,20650,38645,097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67,60057,08950,27845,001

2、合并利润表

单位:百万元

2018年1-9月2017年2016年2015年
营业收入21,22925,31423,64519,517
营业利润9,45010,1809,6548,018
利润总额9,42010,1639,6528,015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9249,3347,8106,544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百万元

2018年1-9月2017年2016年2015年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66,37018,001109,41219,561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0,197-79,867-46,579-131,140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6,72154,069-37,80392,919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变动净额-9,166-7,59124,802-18,736

4、主要财务指标

2018年1-9月2017年2016年2015年
基本每股收益(元)1.761.801.501.29
稀释每股收益(元)1.681.791.501.2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1.751.81.501.28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12.743.5521.583.8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12.0510.318.977.92
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N/A17.4316.6916.29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1.0319.0217.7417.6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N/A17.4616.7016.1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0.8719.0617.7517.58

注1: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规定,需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比较期间的每股收益。根据2017年5月18日股东大会批准的2016

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公司以2016年12月31日总股本3,899,794,081股为基数,向股权登记日(2017年7月10日)在册的全体股东每10股以资本公积转增3股,实施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5,069,732,305股。上表各比较期的每股收益、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注2:以上数据均为并表口径。注3:2018年1-9月净资产收益率数据已经年化。

5、重要监管指标

单位:%

标准值2018年 9月30日2017年 12月31日2016年 12月31日2015年 12月31日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资本充足率≥10.513.3913.5812.2513.29
一级资本充足率≥8.59.659.419.4610.12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7.58.968.618.559.03
流动性比率(本外币)≥2549.2651.5444.9542.44
流动性覆盖率≥90120.77116.2383.80100.34
不良贷款率≤50.800.820.910.92
拨备覆盖率≥150502.67493.26351.42308.67
贷款拨备率-4.024.043.212.85
单一最大客户贷款比例≤101.121.561.722.07
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509.4810.8913.2312.57
单一最大集团客户授信比例≤152.211.751.904.36
正常贷款迁徙率正常类贷款迁徙率-0.711.151.953.38
关注类贷款迁徙率-32.5883.5945.0934.77
不良贷款迁徙率次级类贷款迁徙率-46.1848.7853.2064.06
可疑类贷款迁徙率-17.4035.3425.9018.81
总资产收益率-1.120.970.981.03
成本收入比-33.1834.6334.2634.03
资产负债率-93.7494.4694.3193.71
净利差-2.132.171.952.40
净息差-1.901.941.952.38

注1:公司根据中国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计算和披露资本充足率;补充财务指标数据为并表口径。注2:上表中流动性比率、流动性覆盖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贷款拨备率、单一最大客户贷款比例、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单一最大集团客户授信比例按照上报中国银监会监管口径计算。注3:根据《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当于2018年底前达到100%;在过渡期内,应当于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及2017年底前分别达到60%、70%、80%、90%。注4:净利差=生息资产平均利率-付息负债平均利率;净息差=利息净收入÷生息资产平均余额。

二、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证券的类型本次发行的优先股为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要求的优先股
发行数量1亿股
票面金额人民币100元
发行价格按照票面金额发行
票面利率5.30%
募集资金总额10,000,000,000元
发行费用保荐及承销费用11,500,000元,律师费用850,000元,会计师费用350,000元,资信评级费用250,000元,登记服务费用2,400,000元,合计15,350,000元
募集资金净额9,984,650,000元

三、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序号相关程序相关程序的说明时间
1董事会决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条件的议案》《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预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董事长和/或董事长授权的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等议案,并决定将相关议案提交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2016年 4月22日
2董事会决议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条件的议案》《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预案(修订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董事长和/或董事长授权的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修订版)的议案》等议案,对本次发行的方案等进行了修订,并决定将相关议案提交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017年 12月12日
3股东大会决议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条件的议案》《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预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董事2016年 5月16日
序号相关程序相关程序的说明时间
长和/或董事长授权的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等议案。
4股东大会决议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条件的议案》《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董事长和/或董事长授权的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修订版)的议案》等议案。2017年 12月28日
5宁波银监局 批复宁波银监局出具了《宁波银监局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甬银监复〔2018〕45号)。2018年 3月19日
6董事长确定 发行方式根据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和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长的授权,公司确定本次发行采取一次发行的方式。2018年 7月18日
7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了本次发行申请。根据审核结果,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申请获得通过2018年 7月23日
8中国证监会 核准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核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469号)。2018年 9月11日
9募集资金到账截至2018年11月7日,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均已足额将认购款存入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指定的资金交收账户,共计10,000,000,000元; 截至2018年11月8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已收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9,988,500,000元(已扣除部分发行费用11,500,000元,尚未扣除发行费用3,850,000元)。2018年 11月7日; 2018年 11月8日
10募集资金验资2018年11月7日,验资机构出具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认购资金缴纳情况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18)验字第第60466992_B01号),验证本次发行主承销商指定的资金交收账户已收到认购方缴入的本次发行认购资金人民币10,000,000,000元; 2018年11月8日,验资机构出具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18)验字第60466992_B02号),验证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收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人民币9,988,500,000元(已扣除部分发行费用11,500,000元,尚未扣除发行费用3,850,000元),扣除全部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9,984,650,000元。2018年 11月7日; 2018年 11月8日
序号相关程序相关程序的说明时间
11登记托管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托管。2018年 11月20日
12转让安排本次发行的优先股不设限售期,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交易平台进行转让。详见后续公司公告

四、各发行对象情况名称、类型和认购数量,以及与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

序号发行对象名称类型认购金额 (万元)是否为关联方最近一年是否存在关联交易
1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300,000
2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150,000
3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保险140,400
4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140,400
5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100,000
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61,000
7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50,000
8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30,000
9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20,200
10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保险8,000

五、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类型及主要条款

本次发行方案要点
1发行类型本次发行的优先股为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要求的优先股。本次优先股与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优先顺序上相同,公司优先股股东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股息和剩余财产。
2票面金额人民币100元
3发行价格按票面金额发行
4发行数量1亿股
5发行规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0亿元。
6是否累积否。本次发行的优先股采取非累积股息支付方式,即在特定年度未向优先股股东派发的股息或未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不累积到下一年度,且不构成违约事件。
7是否参与否。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的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获得分配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8是否调息是。本次发行的优先股采用分阶段调整的票面股息率,在一个
本次发行方案要点
计息周期内(即5年)以约定的股息率支付股息。第一个计息周期的票面股息率,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结合发行时的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公司具体情况以及投资者要求等因素,通过询价方式或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且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公司本次发行前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9股息支付方式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优先股股息。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公司本次优先股发行的缴款截止日。
10票面股息率的确定原则本次发行的优先股采用分阶段调整的票面股息率,在一个计息周期内(即5年)以约定的股息率支付股息。第一个计息周期的票面股息率,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结合发行时的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公司具体情况以及投资者要求等因素,通过询价方式或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且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公司本次发行前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票面股息率包括基准利率和固定溢价两个部分,其中基准利率为本次优先股发行缴款截止日(即2018年11月7日)或本次发行优先股的基准利率调整日(即发行缴款截止日每满五年的当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当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承继其职责的相关单位)编制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到期收益率曲线(目前在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公布)中,待偿期为五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即3.36%,四舍五入计算到0.01%)。固定溢价以第一个计息周期的票面股息率5.30%扣除发行时的基准利率3.36%后确定为1.94%,一经确定不再调整。 在基准利率调整日,将确定未来新的一个计息周期内的股息率水平,确定方式为根据基准利率调整日的基准利率加首次定价时所确定的固定溢价得出。
11股息发放的条件(1)在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后,母公司财务报表口径下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可以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的顺序在普通股股东之前。 优先股股息的支付不与公司自身的评级挂钩,也不随评级变化而调整。 (2)为满足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合格标准的监管要求,公司有权全部或部分取消优先股股息的宣派和支付,且不构成违约事件。公司可以自由支配取消的优先股股息用于偿付其他到期债务。取消优先股股息的宣派和支付除构成对普通股的收益分配限制以外,不构成对公司的其他限制。公司在行使上述权利时将充分考虑优先股股东的权益。公司决定取消或部分取消优先股股息的宣派和支付的,将在付息日前至少10个工作日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通知优先股股东。 (3)如果公司全部或部分取消优先股的股息发放,在完全宣派当年优先股股息之前,公司将不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12转换安排1、强制转股触发条件 (1)当公司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至5.125%(或以下)时,
本次发行方案要点
由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应按照强制转股价格全额或部分转为公司普通股,并使公司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恢复至5.125%以上; (2))当公司发生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时,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应按照强制转股价格全额转为公司普通股。 当公司发生上述强制转股情形时,应当报中国银监会审查并决定,并按照《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履行临时报告、公告等信息披露义务。 2、强制转股价格 本次优先股强制转股价格为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 3、强制转股价格调整方式 在公司董事会通过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之日起,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公司发行的带有可转为普通股条款的融资工具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如优先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或配股等情况使公司普通股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N+Q×(A/M)]/(N+Q)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强制转股价格,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Q为该次增发新股或配股的数量,N为该次增发新股或配股前公司普通股总股本数,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M为该次增发新股或配股的新增股份登记日前一交易日A股收盘价,P1为调整后有效的强制转股价格。 公司出现上述普通股股份变化情况时,将对强制转股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应信息披露。 当公司发生普通股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及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优先股股东的权益时,公司将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充分保护及平衡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权益的原则,视具体情况调整强制转股价格。有关强制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 本次优先股强制转股价格不因公司派发普通股现金股利的行为而进行调整。 根据上述强制转股价格确定及调整方式,截至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优先股强的制转股价格为17.98元/股。 4、强制转股比例及确定原则 当触发事件发生时,公司应当报中国银监会审查并决定,并由董事会根据中国银监会批准和股东大会授权,确认所需进行强制转股的优先股票面总金额,对届时已发行且存续的优先股实施全额或部分强制转股,其中转股数量的计算公式为: Q=V0/P 其中:V0为届时经董事会确认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的需转股的优
本次发行方案要点
先股票面金额;P为已发行的优先股届时对应的转股价格。 优先股强制转股时导致优先股股东持有的普通股不足为一股的余额部分,公司将参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还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5、强制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强制转股期为自优先股发行完成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优先股全部赎回或转股之日止。 6、强制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实施强制转股的优先股任何尚未支付的应付股息将不再支付。因实施优先股强制转股而增加的公司普通股,享有与原普通股同等的权益。在普通股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优先股转股形成的普通股股东),均参与当期普通股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7、强制转股事项的授权 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及市场情况,在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强制转股触发事件发生时,全权办理强制转股的所有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转股时间、转股比例、转股执行程序、发行相应普通股、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办理监管部门的相关审批手续及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13回购安排1、赎回权的行使主体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的赎回权为公司所有,公司行使赎回权应遵循《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并以取得中国银监会的批准为前提条件,且不应形成优先股将被赎回的预期,优先股股东无权要求公司赎回优先股。 2、赎回条件及赎回期 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公司有权行使赎回权,赎回全部或部分本次发行的优先股。 本次优先股赎回期为自优先股发行结束日期满5年之日起,至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全部赎回或转股之日止。公司有权自发行结束日期满5年之日起,于每年的优先股股息支付日全部或部分赎回本次发行的优先股。 公司行使赎回权应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并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1)使用同等或更高质量的资本工具替换被赎回的优先股,并且只有在收入能力具备可持续性的条件下才能实施资本工具的替换;或者 (2)行使赎回权后的资本水平仍明显高于中国银监会规定的监管资本要求。 3、赎回价格及其确定原则 公司赎回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时,向优先股股东支付当期已宣派且尚未支付的股息和赎回价格,其中赎回价格为优先股票面金额。
本次发行方案要点
4、有条件赎回事项的授权 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在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的赎回期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中国银监会的批准以及市场情况,全权办理与赎回相关的所有事宜。
14评级安排公司聘请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对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进行了信用评级并进行其后的跟踪评级,根据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信用评级报告》,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稳定,本次发行优先股的信用等级为AA。
15担保安排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无担保安排。
16转让安排本次发行的优先股不设限售期。 本次优先股发行后将按相关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交易平台进行转让。
17表决权恢复的安排1、表决权恢复条款 本次优先股发行后,在优先股存续期间,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自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之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 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的普通股表决权计算公式如下: N=V/Pn 其中:V为优先股股东持有的每股优先股票面总金额;模拟转换价格Pn为审议通过本次优先股发行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即17.98元/股)进行除权调整后有效的模拟转换价格。优先股表决权恢复时导致优先股股东持有的普通股表决权份额不足为一股的余额部分,公司将参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无相关规定的,将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2、表决权恢复时模拟转换价格调整方式 在公司董事会通过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之日起,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公司发行的带有可转为普通股条款的融资工具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如优先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或配股等情况使公司普通股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表决权恢复时模拟转换价格的调整: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n=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n=P0×[N+Q×(A/M)]/(N+Q)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模拟转换价格,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Q为该次增发新股或配股的数量,N为该次增发新股或配股前公司普通股总股本数,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M为该次增发新股或配股新增股份登记日前一交易日A股收盘价,Pn为调整后有效的模拟转换价格。 公司出现上述普通股股份变化的情况时,将对表决权恢复时的模拟转换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应信息披露。当公司发生普通股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
本次发行方案要点
股份及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优先股股东的权益时,公司将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充分保护及平衡本次发行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权益的原则,视具体情况调整表决权恢复时的模拟转换价格,有关表决权恢复时的模拟转换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 本次优先股表决权恢复时的模拟转换价格不因公司派发普通股现金股利的行为而进行调整。 3、恢复条款的解除 表决权恢复后,当公司已全额支付当年度优先股股息时,则自全额付息之日起优先股股东根据表决权恢复条款取得的表决权即终止,但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后续如再次触发表决权恢复条款的,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权可以重新恢复。
18募集资金用途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后,本次发行优先股所募集资金将按照相关规定用于补充公司其他一级资本。
19其他特别条款的说明无。

六、本次发行相关机构及经办人员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佑君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保荐代表人:姜颖、刘东红项目协办人:王琛项目成员:胡建敏、李超、廖秀文、朱曦东电话:021-20262003传真:021-20262344(二)发行人律师名称: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齐轩霆

住所:上海市石门一路288号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二座24楼签字律师:蒋雪雁、高华超电话:010-57695600传真:010-57695788(三)审计机构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7层负责人:毛鞍宁签字会计师:郭杭翔、陈胜、刘大禄电话:021-22282546传真:021-22280082(四)验资机构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7层负责人:毛鞍宁签字会计师:严盛炜、刘大禄电话:021-22282546传真:021-22280082(五)资信评级机构名称: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青浦区工业园区郏一工业区7号3幢1层C区113室负责人:闫衍

签字评级人员:郑耀宗、戴敏、张昕雅电话:021-60330988传真:021-60330991

第二节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

结论意见

一、本次发行定价过程的合规性

保荐机构认为: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经过了发行人董事会与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并获得了宁波银监局的批准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全部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通过询价方式最终确定发行股息率。整个过程符合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对象选择的合规性

保荐机构认为: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所确定的发行对象符合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参与申购报价的全部投资者均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不存在发行人的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也不存在发行人的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同时,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经保荐机构核查,宁波银行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提交《申购报价单》的投资者合计13名,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相关备案登记手续。

综上所述,本次优先股发行对象合法、合规。”

三、持续督导责任的内容及履行方式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具体情况如下: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机构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为他人提供担保、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证监会、证交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及使用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7、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和业务状况、股权变动和管理状况、市场营销、核心技术以及财务状况;

8、根据监管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定期现场检查,并在发行人发生监管规定的情形时,对发行人进行专项检查;

9、就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对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风险投资、套期保值等业务以及交易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需要发表独立意见的其他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0、相关法律及其它监管规则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

报告的结论意见

发行人律师认为:

“本次发行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宁波银监局和中国证监

会核准,已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为本次发行制作和签署的《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申购报价单》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和《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中不包括发行人的持股5%以上主要股东或其控制的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直接认购或通过资产管理计划等结构化投资产品间接参与认购的情形,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通过专户产品认购并已办理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且已按照《认购邀请书》要求提交产品备案证明,其余发行对象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相关备案登记手续;参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票面股息率、发行优先股数量和各发行对象所获配售优先股数量的过程公平、公正,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申请在深交所转让尚需获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

第四节 全体 董事声明与承诺

一、全体董事关于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全体董事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考虑到本次优先股发行可能导致普通股股东的即期回报被摊薄,为充分保护现有股东利益,填补优先股发行可能导致的即期回报减少,公司承诺将采取多项措施保证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并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具体措施如下:

1、强化资本约束机制,提高资本使用效率公司将持续完善资本管理,着力提升资本使用效率,推动公司向“轻资本、

高收益和高中收”的资本节约型业务转型,建立多元化畅通的资本补充渠道,健全资本管理体系,提升银行可持续发展能力。

(1)优化业务模式。加强金融创新,大力拓展低资本消耗型业务,努力实现资产结构、收入结构和盈利模式的转型。

(2)强化考核引导。坚持“效益优先、资本约束”的考核导向,深化以RAROC和EVA为核心的经营管理考核模式,加大资本收益率等核心指标的考核权重,引导各级管理层不断强化资本是稀缺资源的理念,提高资本节约意识,提升资本使用效率。

(3)深化经济资本管理。进一步统筹做好经济资本分配和使用,不断提升“条线-机构-产品”经济资本占用分配的合理性,细化年度、季度、月度控制目标,确保资源配置最优化,引导和推动各条线和分支行加快业务转型。

本次优先股发行募集资金将按照相关规定用于补充公司其他一级资本,公司将加强对包括本次募集资金在内的资本金的统筹管理,合理有效使用募集资金,积极提升资本回报水平。

2、灵活运用多种手段补充公司资本,保持较高资本质量在优先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根据监管规定的要求,在资本补充方面以内生

利润积累为主要考虑手段,结合资本市场情况灵活采用多种资本工具对公司资本进行补充,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和较高的资本质量,有效支持业务平稳健康发展并满足各类股东的回报要求。

3、持续推动业务全面发展,拓展多元化盈利渠道公司将在推动现有业务稳步增长的同时拓展业务创新机会,持续关注金融行

业的发展趋势,推动业务全面发展、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在投行托管、跨境金融、国际结算、电子银行服务等方面迈出新的步伐,不断开拓新业务领域,发掘新的利润增长点,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中赢得先机。

4、深化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公司将构建风险管理长效机制,坚持“控制风险就是减少成本”的风险管理

理念,不断提高风险管理的水平;稳步推进新资本协议项目建设,提高有效防范和计量风险的能力;不断完善前中后台一体化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以保证风险管理在有效支撑业务开展的同时,引领业务的健康发展。

5、保持稳定的普通股股东回报政策公司一直非常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制

定了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政策。公司积极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在《公司章程》中进一步明确了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并制订了中长期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将继续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坚持为股东创造长期价值。

第五节 中介机构声明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投资者可在发行人、保荐机构办公地址查询:

1、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

特此公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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