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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银行: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1-21

证券代码:002142 证券简称:宁波银行 公告编号:2018-062优先股代码:140001 优先股简称:宁行优01可转债代码:128024 可转债简称:宁行转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469号文核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了1亿股优先股,每股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00亿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的募集资金余额998,850万元已于2018年11月8日汇入公司设立的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18)验字第60466992_B02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签订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开设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信息如下:

户名: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账号:12010122000814632截至2018年11月8日,该专户余额为9,988,500,000元。该专

户仅用于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以下简称“本次优先股发行”或“本次发行”)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公司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公司与中信证券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三、公司管理其专户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内部规定。

四、中信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

项履行如下监管义务:

1、中信证券应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中信证券承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责任。

3、中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公司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募集资金全部使用完成前,中信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中信证券保荐代表人姜颖、刘东红可以随时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该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公司的义务:

1、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本次优先股发行之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2、募集资金全部使用完成前,公司按月(每月5日前)向中信证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募集资金支出完毕时,公司应在最后一期专户对账单中注明。

3、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5%时,公司应当在付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取清单。

六、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的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同时按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公司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或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查询或调查专户资料的情况,以及其他中信证券发现公司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中信证券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八、本协议自公司和中信证券各自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共同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九、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双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双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

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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