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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2-13
优先股代码:140001                           优先股简称:宁行优01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2月1
日以电子邮件及书面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关于召开第六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7年12月12日在宁波泛太平洋大酒
店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18名,亲自出席董事10名,委托出席董
事8名,罗维开董事委托罗孟波董事表决,余伟业董事委托魏雪梅
董事表决,陈永明董事委托朱年辉董事表决,宋汉平董事委托冯
培炯董事,陈光华董事委托陆华裕董事表决,傅继军董事委托杨
小苹董事表决,贲圣林董事委托张冀湘董事表决,耿虹董事委托
傅建华董事表决。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部分监事列席会议。
本次会议合法有效。会议由陆华裕董事长主持,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财务
报告审计和内控审计计划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 18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宁波银行全面风险管理实施细
则》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 18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三、 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日常关
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由于本议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根
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涉及本议案的关联董事余伟业、魏
雪梅、朱年辉、陈永明、李如成、宋汉平、陈光华、徐立勋回避
表决。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和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此事项
发表了意见,并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
露,供投资者查阅。
    本议案相关内容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本议案提交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同意票 10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四、 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消费者
权益保护工作执行情况及 2018 年工作计划的报告。
    本议案同意票 18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五、 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机构发
展规划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 18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六、 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非公开发
行优先股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颁布的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以及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商
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公司
经过认真的自查论证,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条件。
    本议案提交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同意票 18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七、 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非公开发
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
    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方案的议案。本次发行的方案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种类为在境内发行的符合《国务院关于开
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商业银行
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
本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要求的优先股。本次优先股与公司已
发行的优先股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顺序上相同,优先股股
东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股息和剩余财产。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数量不超过 1 亿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人民币 100 亿元,具体数额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监管要
求等情况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本议案同意票 18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二)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将采取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方式,经中国银
监会宁波监管局批准以及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相关程序一次
或分次发行。
    本议案同意票 18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三)发行对象
    本次优先股的发行对象为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和其
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
且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公司董事会
将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协商确定发行对象。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优先股。
    本议案同意票 18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四)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按票面金
额平价发行。
    本议案同意票 18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五)存续期限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无到期期限。
    本议案同意票 18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六)票面股息率的确定原则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采用分阶段调整的票面股息率,在一个计
息周期内(即 5 年)以约定的股息率支付股息。第一个计息周期
的票面股息率,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结合发行时的国家政策、
市场状况、公司具体情况以及投资者要求等因素,通过询价方式
或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且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公司本
次发行前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票面股息率包括基准利率和固定溢价两个部分,其中基准利
率为本次优先股发行缴款截止日或本次发行优先股的基准利率调
整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当日)待偿期为五年的国债收益率平
均值,固定溢价以第一个计息周期的票面股息率扣除发行时的基
准利率后确定,一经确定不再调整。
    在基准利率调整日,将确定未来新的一个计息周期内的股息
率水平,确定方式为根据基准利率调整日的基准利率加首次定价
时所确定的固定溢价得出。
    本议案同意票 18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七)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
    1、股息发放的条件
    (1)在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在依法
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后,母公司财务报表口径
下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可以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优
先股股东分配股息的顺序在普通股股东之前。
    优先股股息的支付不与公司自身的评级挂钩,也不随评级变
化而调整。
    (2)为满足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合格标准的监管要求,公司有
权全部或部分取消优先股股息的宣派和支付,且不构成违约事件。
公司可以自由支配取消的优先股股息用于偿付其他到期债务。取
消优先股股息的宣派和支付除构成对普通股的收益分配限制以
外,不构成对公司的其他限制。公司在行使上述权利时将充分考
虑优先股股东的权益。公司决定取消或部分取消优先股股息的宣
派和支付的,将在付息日前至少 10 个工作日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
通知优先股股东。
    (3)如果公司全部或部分取消优先股的股息发放,在完全宣
派当年优先股股息之前,公司将不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2、股息支付方式
    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优先股股息。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本金
为届时已发行且存续的相应期次优先股票面总金额,计息起始日
为相应期次优先股的发行缴款截止日。
    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优先股发行的缴款截止日起每满一年的
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顺延期间应付股息不另计利息。
    优先股股东所获得股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优先股股东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承担。
    3、股息累积方式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采取非累积股息支付方式,即在特定年度
未向优先股股东派发的股息或未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不累
积到下一年度,且不构成违约事件。
    4、剩余利润分配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获得分配后,
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5、宣派和支付股息的授权
    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
下,依照发行文件的约定,宣派和支付全部优先股股息;但在取
消优先股股息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息的情形下,仍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本议案同意票 18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八)有条件赎回条款
    1、赎回权的行使主体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的赎回权为公司所有,公司行使赎回权应
遵循《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并以取得中
国银监会的批准为前提条件,且不应形成优先股将被赎回的预期,
优先股股东无权要求公司赎回优先股。
    2、赎回条件及赎回期
    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公司有权行使赎回权,赎回全部或部
分本次发行的优先股。
    本次优先股赎回期为自优先股发行结束日期满 5 年之日起,
至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全部赎回或转股之日止。公司有权自发行结
束日期满 5 年之日起,于每年的优先股股息支付日全部或部分赎
回本次发行的优先股。
    公司行使赎回权应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并需要符合以下要
求:
    (1)使用同等或更高质量的资本工具替换被赎回的优先股,
并且只有在收入能力具备可持续性的条件下才能实施资本工具的
替换;或者
    (2)行使赎回权后的资本水平仍明显高于中国银监会规定的
监管资本要求。
    3、赎回价格及其确定原则
    公司赎回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时,向优先股股东支付当期已宣
派且尚未支付的股息和赎回价格,其中赎回价格为优先股票面金
额。
    4、有条件赎回事项的授权
    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
下,在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的赎回期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中国银监会的批准以及市场情况,全权办理与赎回相关的所有事
宜。
    本议案同意票 18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九)强制转股条款
   1、强制转股触发条件
    (1)当公司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至 5.125%(或以下)时,
由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应按照强制转股价格全额
或部分转为公司普通股,并使公司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恢复至
5.125%以上;
    (2)当公司发生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时,本次发行的优先
股应按照强制转股价格全额转为公司普通股。其中,二级资本工
具触发事件是指以下两种情形的较早发生者:①中国银监会认定
若不进行转股或减记,公司将无法生存;②相关部门认定若不进
行公共部门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公司将无法生存。
    当公司发生上述强制转股情形时,应当报中国银监会审查并
决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履行临时报告、公告等信息披露义务。
    2、强制转股价格
    本次优先股强制转股价格为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
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即 17.98 元/股。
    3、强制转股价格调整方式
    在公司董事会通过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之日起,当公司因派
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公司发行的带有可
转为普通股条款的融资工具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如优先股、可转
换公司债券等)或配股等情况使公司普通股股份发生变化时,将
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N+Q×(A/M)]/(N+Q)
    其中:P0 为调整前有效的强制转股价格,n 为该次送股率或
转增股本率,Q 为该次增发新股或配股的数量,N 为该次增发新股
或配股前公司普通股总股本数,A 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M
为该次增发新股或配股的新增股份登记日前一交易日 A 股收盘
价,P1 为调整后有效的强制转股价格。
    公司出现上述普通股股份变化情况时,将对强制转股价格进
行相应的调整,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应信息披露。
    当公司发生普通股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
形使公司股份及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优先股股东的权
益时,公司将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充分保护及平衡优
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权益的原则,视具体情况调整强制转股价
格。有关强制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
    本次优先股强制转股价格不因公司派发普通股现金股利的行
为而进行调整。
    4、强制转股比例及确定原则
    当触发事件发生时,公司应当报中国银监会审查并决定,并
由董事会根据中国银监会批准和股东大会授权,确认所需进行强
制转股的优先股票面总金额,对届时已发行且存续的优先股实施
全额或部分强制转股,其中转股数量的计算公式为:
    Q=V0/P
    其中:V0 为届时经董事会确认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的需转股的
优先股票面金额;P 为已发行的优先股届时对应的转股价格。
    优先股强制转股时导致优先股股东持有的普通股不足为一股
的余额部分,公司将参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还应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5、强制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强制转股期为自优先股发行完成后的第一
个交易日起至优先股全部赎回或转股之日止。
    6、强制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实施强制转股的优先股任何尚未支付的应付股息将不再支
付。因实施优先股强制转股而增加的公司普通股,享有与原普通
股同等的权益。在普通股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普通股股东(含因优先股转股形成的普通股股东),均参与当期
普通股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7、强制转股事项的授权
    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
下,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及市场情况,在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强制转
股触发事件发生时,全权办理强制转股的所有相关事宜,包括但
不限于确定转股时间、转股比例、转股执行程序、发行相应普通
股、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办理监管部门的相关审批手续及注
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本议案同意票 18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十)表决权限制
    除以下事项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股份没有
表决权:
    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4、发行优先股;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涉及审议上述事项的,应遵循《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通知普通股股东的程序通
知优先股股东,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与普
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票表决权,但公司持
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就上述 1-5 项事项作出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公司普通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议案同意票 18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十一)表决权恢复
    1、表决权恢复条款
    本次优先股发行后,在优先股存续期间,累计三个会计年度
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自股东大会批
准当年不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之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
    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的普通股表决权计算公式如下:
    N=V/Pn
    其中:V 为优先股股东持有的每股优先股票面总金额;模拟
转换价格 Pn 为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即 17.98 元/股)进行除权调整后有效的模拟转
换价。优先股表决权恢复时导致优先股股东持有的普通股表决权
份额不足为一股的余额部分,公司将参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
无相关规定的,将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2、表决权恢复时模拟转换价格调整方式
    在公司董事会通过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之日起,当公司因派
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公司发行的带有可
转为普通股条款的融资工具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如优先股、可转
换公司债券等)或配股等情况使公司普通股股份发生变化时,将
按下述公式进行表决权恢复时模拟转换价格的调整: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n=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n=P0×[N+Q×(A/M)]/(N+Q)
    其中:P0 为调整前有效的模拟转换价格,n 为该次送股率或
转增股本率,Q 为该次增发新股或配股的数量,N 为该次增发新股
或配股前公司普通股总股本数,A 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M
为该次增发新股或配股新增股份登记日前一交易日 A 股收盘价,
Pn 为调整后有效的模拟转换价格。
    公司出现上述普通股股份变化的情况时,将对表决权恢复时
的模拟转换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应信息披露。
当公司发生普通股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
公司股份及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优先股股东的权益
时,公司将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充分保护及平衡优先
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权益的原则,视具体情况调整表决权恢复时
的模拟转换价格,有关表决权恢复时的模拟转换价格调整内容及
操作办法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
    本次优先股表决权恢复时的模拟转换价格不因公司派发普通
股现金股利的行为而进行调整。
    3、恢复条款的解除
    表决权恢复后,当公司已全额支付当年度优先股股息时,则
自全额付息之日起优先股股东根据表决权恢复条款取得的表决权
即终止,但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后续如再次
触发表决权恢复条款的,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权可以重新恢复。
    本议案同意票 18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十二)清算偿付顺序及清算方法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股东受偿顺序位列存款人、一般债权人和
次级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次级债、混合资本债券、二级资本工具
等)之后,先于公司普通股股东;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股东位于同
一受偿顺序,与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股东同顺位受偿。
   公司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清偿顺序为: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按上述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根据股东持有的股份种
类和比例进行分配。
    优先股股东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剩余财产,公司优先向优
先股股东支付当期已宣派且尚未支付的股息和清算金额,其中清
算金额为优先股票面金额。公司剩余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
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本议案同意票 18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十三)评级安排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的信用评级及跟踪评级具体安排将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发行市场情况确定。
    本议案同意票 18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十四)担保安排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无担保安排。
    本议案同意票 18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十五)转让安排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不设限售期。
       本次优先股发行后将按相关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交
易平台进行转让。
       本议案同意票 18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十六)募集资金用途
       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后,本次发行优先股所募集资金将按照
相关规定用于补充公司其他一级资本。
       本议案同意票 18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十七)发行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
月。
       本议案同意票 18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第七项议案提交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
       本次发行方案尚须经中国银监会宁波监管局、中国证监会等
监管机构核准后方可实施,并最终以前述监管机构核准的方案为
准。
       八、 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
先股预案(修订版)的议案。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预案(修订
版)》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供
投资者查阅。
       本议案同意票 18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九、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董事长和/
或董事长授权的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有关事项的
议案。
    为保证公司本次发行能够顺利实施,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董事长和/或董事长授权的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及其他与优
先股相关事宜:
    (一)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授权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董事长和/或董事长授权的人士,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在经《关于宁波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批准的本次发行决议的
有效期内,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的所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决议许可的范围内,按照相关
监管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
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
不限于确定发行数量、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股息率、评级安排,
决定本次发行时机以及其他与本次发行方案有关的一切事项;
    2、 如国家法律法规、相关监管部门关于优先股发行有新的
政策要求或市场条件出现变化时,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规定、监管部门要求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根据
相关规定和要求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进行必要的调整,就本次
发行有关事项对《公司章程》进行非实质性调整;
    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进行适当修订、调整
和补充;
    4、 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及本次发行的
结果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做出适当及必要的修订,并报有
关政府机构和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及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
他相关政府机构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5、 决定聘用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办
理发行申报事宜,制作、准备、修改、完善、签署、报送与本次
发行有关的全部文件资料,以及签署、修改、补充、执行、中止
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件,并按照监管要求
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6、 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7、 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股份登记、
挂牌、托管和转让交易等相关事宜;
    8、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分析、研究、论证本
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制定、落实填补即期回报的相关
措施,并根据未来新出台的政策法规、实施细则或自律规范,在
原有框架范围内修改、补充、完善相关分析和措施,并全权处理
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9、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动,决
定/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宜。
    (二)与优先股有关的其他授权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在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及有关监管部门允许并符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框架和原则的前提下,全权办理以下事宜:
    1、授权董事会,依照发行文件的约定,宣派和支付全部优先
股股息;但在取消优先股股息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息的情形下,仍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的赎回期内,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以及市场情况,
全权办理与赎回相关的所有事宜;
       3、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市场情况,在本次发
行的优先股转股期限内强制转股触发条件发生时,全权办理本次
发行的优先股转股的所有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转股时间、
转股比例、转股执行程序、发行相应普通股、修改《公司章程》
相关条款、办理监管部门的相关审批手续及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
记等事宜。
       本议案提交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同意票 18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十、 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
先股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修订版)的议案。
       公司根据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及最新经营情况,
就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对普通股股东权益和即期回报可能造成
的影响进行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具
体内容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供投资者查
阅。
       本议案提交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同意票 18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已在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本议案提交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同意票 18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上述第六项至第十一项非公开发行优先
股 相 关 事 项 发 表 了 意 见 , 并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 18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胡平西先生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胡平西简历:
    胡平西,男,1953 年 10 月出生,籍贯浙江宁波,硕士研究
生学历。
    胡平西先生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漠河县支行办事员、副股长、
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鄞县支行信贷股副股长;中国人民银
行宁波市中心支行信贷科副科长、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
行人事处处长、外汇管理处处长、纪委书记、副行长;中国人民
银行福建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局
长;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行长、党委书记,国家外汇管理局湖
北省分局局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党委书记,国家外
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局长;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
胡平西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议案提交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同意票 18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聘任俞罡先生为宁波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俞罡简历:
    俞罡,男,1977 年 2 月出生,籍贯浙江绍兴,经济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现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俞罡先生历任中共宁波市委党校经济教研室教员;中国人民
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处科员、办公室主任科员、办公室
副主任兼法律办主任;中国人民银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党委委员、
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副处长;宁
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办公室副主任、董事会办公室主任、总
行办公室主任。俞罡先生已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
格证书,目前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
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与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董事会秘书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邮政编码:315042
    联系电话:0574-87050028
    联系传真:0574-87050027
    电子邮箱:dsh@nbcb.com.cn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意见,并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本议案同意票 18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于 2017 年 12 月 28 日在宁波洲际酒店召开宁波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在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本议案同意票 18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特此公告。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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