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842号),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573万张,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7,300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7,563,490.58元(不含税金额),实际可使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65,436,509.42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3月13日划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帐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9]4827000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宁波拓邦智能控制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简称“宁波拓邦”)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详情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甲方
甲方 | 乙方 | 丙方 | 项目名称 |
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拓邦华东地区运营中心建设 |
宁波拓邦智能控制有限公司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9350078801100000689,截止 2019 年 3月14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567,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拓邦华东地区运营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宁波拓邦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 79350078801600000690,截止 2019 年 3 月14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拓邦华东地区运营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俞康泽、徐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11、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