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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普林: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0-30

证券代码:002134 证券简称:天津普林 公告编号:2018-035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均同意公司根据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修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将对公司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列示产生影响,不会对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及净利润产生任何影响。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为解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财务报告编制中的实际问题,规范企业财务报表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

根据上述财会【2018】15号文件的要求,公司需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并按照该文件规定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编制公司的财务报表。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变更后,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按照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日期自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之日起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

会【2018】15号)的相关规定,公司主要调整以下财务报表的列报,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1、原“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

2、原“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和“其他应收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收款”项目;

3、原“固定资产清理”和“固定资产”项目合并计入“固定资产”项目;

4、“工程物资”项目归并至“在建工程”项目;

5、原“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

6、原“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付款”项目;

7、“专项应付款”项目归并至“长期应付款”项目;

8、新增“研发费用”项目,原计入“管理费用”项目的研发费用单独列示为“研发费用”项目;

9、在“财务费用”项目下列示“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只涉及财务报表列报和调整,对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均无实质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

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对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

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要求,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当期及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会计信息更准确、更可靠、更真实,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对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

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当期及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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