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作为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相关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锡林郭勒盟融丰风电有限公司100%股权的独立意见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出售全资子公司锡林郭勒盟融丰风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丰风电”)100%股权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交易定价合理、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同意公司出售全资子公司融丰风电100%股权。
(本页无正文,仅为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杨在峰
刘广灵
黄世政
2018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