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就公
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决策程序:2018年4月1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议案。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公司公
开发行可转债事项还需要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
实施。
2、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条件。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方案及预案编制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综合经
营能力,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4、公司制定了关于本次公开发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
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有利于保障全体股东的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
我们同意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许 萍、施炜、鲍金红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