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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马: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3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关于原告向发军与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天马股份”)、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27132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1、2017年11月27日,原告向发军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从2017年11月27日起至2018年2月26日止,实际的借款起始日期以借款实际发放之日为准),借款利率为2%/月。被告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自愿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认为其已按约定向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放了借款,但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如期归还借款本息。

2、原告向发军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等。公司于2018年7月收到了《民事起诉状》、《法院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法院传票>等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31)。

3、近日,公司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27132号《民事判决书》。

二、《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

“一、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向发军借款本金1940万元、支付利息112.8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

期利息以194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8年6月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担保费用44800元;

三、被告徐茂栋、被告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偿还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有权就其实际清偿的金额向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向发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38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向发军负担12546元,由三被告负担141254元;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向发军负担408元,由三被告负担45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亦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是因违规借款引起,公司已在2018年度报告中针对该项诉讼可能产生的赔偿金额计提了预计负债,同时根据公司控股股东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徐茂栋和徐州睦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出具的一系列承诺函,本案因生效司法裁判确定的还款义务,由上述承诺人保证于司法裁判生效之日起120日内履行足额偿还义务。由于该项诉讼产生的预计负债具有可追偿性,因此未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公司将积极与承诺人沟通督促承诺人及时履行足额偿还义务,如承诺人能够及时履行足额偿还义务,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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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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