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韵达股份: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3-20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3月2日召开
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议案》,定于2018年3月19日召开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上述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3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8-012、2018-015)。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
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 年 3 月 19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 年 3 月 18 日(星期日)至 2018 年 3 月 19 日
(星期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3 月 1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3 月 18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3 月
19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8 年 3 月 13 日(星期二)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慈溪市宁波杭州湾新区金源大道 9 号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
可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进行投票,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
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5、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6、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授权代表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758,176,464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2.2858%。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 754,715,9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001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460,4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43%;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4 人(其中
参加现场投票的 2 人,参加网络投票的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553,1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19%。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
他股东。
    本次会议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聂腾云先生主持,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
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58,164,7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985%;反对1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541,4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07%;反对1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9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
    该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
数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的王蕾、姜蓓蕾律师现场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 2018 年 3 月 20 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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