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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1-06

东港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11月1日发出,并于2018年11月5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8人,实到8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事项:

一、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和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增加“标牌制作和RFID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的经营范围,并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公司章程本次修订内容如下:

原文修订后
第十三条:“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印刷(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办公用纸、纸制品的生产;高档纸张的防伪处理,磁卡、IC卡、智能卡、识别卡和智能标签、印刷器材、电子设备及产品、办公自动化设备及产品、电子元器件、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信息系统集成工程及技术服务,数据及信息处理服务,科技信息咨询服务;从事上述产品的批发;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批发及网络销售(凭许可证经营);档案存储及数字化加工服务,档案管理、咨询服务;代理广告业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技术进出口,自有房屋租赁;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批准的商用密码产品开发、生产,销售经国家密码管理局批准并通过指定检测机构产品质量检测的商用密码产品(以上两项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自助终端设备的开发、生产、销售;普通货运(凭许可证经营);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物流配送。第十三条:“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印刷(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办公用纸、纸制品的生产;高档纸张的防伪处理,磁卡、IC卡、智能卡、识别卡和智能标签、印刷器材、电子设备及产品、办公自动化设备及产品、电子元器件、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信息系统集成工程及技术服务,数据及信息处理服务,科技信息咨询服务;从事上述产品的批发;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批发及网络销售(凭许可证经营);档案存储及数字化加工服务,档案管理、咨询服务;代理广告业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技术进出口,自有房屋租赁;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批准的商用密码产品开发、生产,销售经国家密码管理局批准并通过指定检测机构产品质量检测的商用密码产品(以上两项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自助终端设备的开发、生产、销售;普通货运(凭许可证经营);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物流配送;标牌制作,RFID产品的
研发、生产及销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述公司章程修改事项须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经向备案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生效,经营范围的具体修订内容,以管理部门的审批结果为准。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二、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议案详细情况请见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上披露的《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东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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