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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钢闽光:关于执行新会计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09

证券代码:002110 证券简称:三钢闽光 公告编号:2019-047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执行新会计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执行新会计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1.财务报表格式调整

财政部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6号文),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该通知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公司据此对原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变更,并自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起执行。

根据财会〔2019〕6号文的相关要求,公司属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但未执行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应当结合财会

〔2019〕6号文之附件1和附件2的要求对财务报表格式及部分科目列报进行相应调整。

2.会计准则修订

(1)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8号文),对《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了修订,该通知要求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发布的修订后《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企业对2019年1月1日至该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该准则进行调整;企业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按照该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2)财政部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9号文),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进行了修订,该通知要求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财政部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的修订后《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企业对2019年1月1日至该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该准则进行调整;企业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按照该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1.财务报表格式调整

按照财会〔2019〕6号文的要求,公司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均按照财会〔2019〕6号文的规定执行新财务报表格式。

2.会计准则修订

按照财会〔2019〕8号文的要求,公司自2019年6月10日起,执行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按照财会〔2019〕9号的要求,公司自2019年6月17日起,执行财政部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三)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会〔2019〕6号文、财会〔2019〕8号文、财会〔2019〕9号文的有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一)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有关规定,公司自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起,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列报进行调整,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相应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1.资产负债表:将资产负债表中原“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项目,将原“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拆分为“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项目。

2.利润表:将利润表中“减:信用减值损失”项目及“减:

资产减值损失”项目,位置放至“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之后,变更为“加: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及“加: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3.现金流量表:现金流量表明确了政府补助的填列口径,企业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无论是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均在“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填列。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变更的主要内容

1.在准则的适用范围方面,将应适用其他准则的交易进行了明确。

2.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入资产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

认;对于换出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出资产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3.在货币性资产定义方面,强调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的权利。

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的分摊依据,在“换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的相对比例”基础上增加“其他合理的比例”。

5.附注披露内容增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及其原因”。

(三)《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变更的主要内容

1.在债务重组定义方面,强调重新达成协议,不再强调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债权人作出让步,将债务重组涉及的债权和债务指定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范畴。重组债权和债务的会计处理规定与新金融工具准则相互呼应。

2.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明确了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的成本计量原则。

3.明确了债权人放弃债权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4.在附注的信息披露方面删除了对或有应收和或有应付的披露、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对债权人增加了债务重组导致

的对联营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增加额及投资比例的披露,对债务人增加了债务重组导致的股本等所有者权益增加额的披露。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进行的调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影响公司2019年度以及本期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和净利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及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2019年8月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以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执行新会计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调整,公司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

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19年8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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