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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钢闽光: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30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财务数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本次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前期财务数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指南、解释等相关规定,追溯调整后的财务报表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追溯调整前期财务数据。

二、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内控制度的规定,公司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约定,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情况与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一致。报告期内,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公司2018年1-6月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及相关披露信息。

三、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截至2018年6月30日止的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了解,现发表专项情况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1、在2018年1-6月,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子公司、附属企业或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截至2018年6月30日止,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2、在2018年1-6月,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属于日常关联交易产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已按规定披露了2018年度

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有关情况,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获得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和授权程序,该等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合法,定价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利益。公司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持续披露了关联交易实际履行情况以及相关资金往来情况,我们未发现公司存在没有披露的关联方资金往来、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事项。在2018年1-6月,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子公司、附属企业、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截至2018年6月30日止,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子公司、附属企业、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独立董事签名:

潘 越汪建华陈建煌

2018年8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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