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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钢闽光:未来三年(2018-2020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1-11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8-2020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
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进一步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
稳定的回报预期,同时,为强化公司回报股东的意识,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
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
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落
实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证监公司字[2012]28 号)、《关于贯彻落实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证监发[2014]28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 年
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
展实际、发展战略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
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
科学的回报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
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与独立董事、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第三条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
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
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
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充分听取和考虑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的、
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第四条     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 年度)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如下:
    1、利润分配形式:在未来三年,公司将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的形式向全体
股东分配利润。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划有
关规定和条件,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
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
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如果公司采用
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
因素。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在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
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除外)发生,并且公司年度盈利且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
任意公积金后仍有剩余时,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未来三年,公司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且在任意
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 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
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3、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
股收益、股票价格、每股净资产等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
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
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
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适应,并
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和长远利益。
    4、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
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如公司因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等事项或其他原因,确有必要在某一年度不作现金分红的,公司当年可不作现
金分红,但公司应当征询独立董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提出现金分红
方案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
意见并公开披露。
    6、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前提
下,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一般不超过一年。公司可以进行中
期现金分红。在未来三年,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当期的盈
利规模、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7、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在公司公布定期报告(指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前,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正常
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
证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
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
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表
决。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建议和监督。
    在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五条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七条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1 月 10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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