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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宝高科: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1-16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11月15日(星期三)下午2: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1月14日-2017年11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15日9:30-11:30和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14
日15:00 至2017年11月15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五号路9号 公司光
明工厂二期办公楼三楼308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臧卫东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会议的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其代理人共计 15 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201,492,0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5474%。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00,332,4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3831%。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名,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1,256,9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78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159,54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43%。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 10 名,代表
的股份总数为 1,159,5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43%。
    8、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
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各
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0,340,97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87%;
反对1,151,04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13%;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此外,本议案需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表
决结果:
    同意1,265,4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3674%;
反对1,151,04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6326%;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2、《关于公司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0,353,1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48%;
反对1,138,82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52%;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此外,本议案需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表
决结果:
    同意1,277,6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8731%;
反对1,138,8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1269%;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的饶春博律师、董楚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11 月 16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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