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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翔药业:独立董事关于出售扬州日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9-23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出售扬州日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独立
                                 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及《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出售扬州日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的议案》,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由于日兴生物相关规划变化,公司因此出售日兴生物股权符合实际情况及公
司发展战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
转让日兴生物股份的事项。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
                 田利明                苏为科                毛美英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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