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出售扬州日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独立 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及《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出售扬州日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的议案》,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由于日兴生物相关规划变化,公司因此出售日兴生物股权符合实际情况及公 司发展战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 转让日兴生物股份的事项。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 田利明 苏为科 毛美英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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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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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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