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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化学: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8年付息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3-20
债券代码:112070                                    债券简称:12 中泰债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本次付息的债权登
记日为 2018 年 3 月 21 日,凡在 2018 年 3 月 21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
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8 年 3 月 21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
本次派发的利息。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 2012 年 3 月 22 日至 2012
年 3 月 26 日发行的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简称“12 中泰债”,
“本期债券”、债券代码 112070)至 2018 年 3 月 22 日将期满六年。根据《新
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和
《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
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债券简称:12 中泰债
    3、债券代码:112070
    4、发行总额:人民币 13 亿元
    5、债券期限:7 年期,附第 5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
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 6.50%。
    7、发行价格(每张):100 元
    8、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发行首日,即 2012 年 3 月 22 日。债券存
续期间内每年 3 月 22 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9、付息日:2013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3 月 22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
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 2013 年至 2018 年每年的 3 月 22 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
计利息)。
    10、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每
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1、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
为 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根据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本期
债券 2017 年跟踪信用评级报告,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 AA,发行主体长期信用
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
    12、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13、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14、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2 年 4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方案
    1、按照《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票面利率
公告》(公告编号:2012-028),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6.50%。每手(10 张)面
值 1,000 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 65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52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
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58.5 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
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
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
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企业所得税,
由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4、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三、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8 年 3 月 21 日;
    2、除息日:2018 年 3 月 22 日;
    3、付息日:2018 年 3 月 22 日;
    4、下一付息期起息日为:2018 年 3 月 22 日;
    5、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为:6.50%。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8 年 3 月 21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 中泰债”持有人。2018 年 3 月 21 日(含)
前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8 年 3 月 21 日卖出本期债
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在本次付息日 2 个交易日
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
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
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阳澄湖路 39 号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阳澄湖路 39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欣
    联系人:费翔
    联系电话:0991-8751690
    传真:0991-8751690
    邮政编码:830054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 2 号楼 2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2 号中国人寿广场 B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张铁柱
    联系电话:021-23153888
    传真:021-23153509
邮政编码:100033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1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电话:0755-25938081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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