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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阳节能:关于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0-25

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2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70 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近期,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公司2016年向沂源县源能热电有限公司采购能源7,184万元,占总采购额8%;2017年采购9,818万元,占总采购额10%。上述金额均超过2016年年度报告及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第一大供应商采购金额,但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2017年年度报告未将沂源县源能热电有限公司作为前五大供应商进行披露,导致2016年年度报告及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不准确、不完整。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按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高度重视,开展了内部问责,督促相关人员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等制度的学习;同时,公司将及时向山东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并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坚决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此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将以更加严谨负责、诚信合规的工作态度做好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0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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