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及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现就公司为Sunstroom Engineering SL(以下简称“Sunstroom”)代为开具银行保函的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计划与Sunstroom合作,共同开发西班牙太阳能光伏电站不超过200MW,但鉴于西班牙政府于2015年11月27日颁布的第1074/2015号西班牙国家法令,要求太阳能光伏项目开发商向当地能源部门提供每个项目的银行保函,总金额根据每千瓦10欧元计算,用于并网申请,获得能源部门指示后保函方可取消。经双方协商由公司为Sunstroom 及其所属项目公司代为开具银行保函,保函有效期最长为约定有效期日后5年,保函总金额为不超过200万欧元,可以分项目开具。
公司为Sunstroom代为开具银行保函,有利于公司与Sunstroom共同开发西班牙太阳能光伏电站事项的顺利实施和推进,且保函会根据每个项目的推进进度分笔开出,我们认为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此页无正文,为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为SunstroomEngineering SL代为开具银行保函的意见的签字页)
董事签名:
何时金: 徐文财:
胡天高: 厉宝平:
钱娟萍: 吴次芳:
刘保钰: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