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云南省天然气安宁有限公司昆明盐矿配套天然气专线项目建设
融资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有关规定赋予独立董事的职责,现对公司董事会2018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的为云南省天然气安宁有限公司昆明盐矿配套天然气专线项目建设融资提供担保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云南省天然气安宁有限公司昆明盐矿配套天然气专线项目建设融资引入竞争机制,可获取多渠道的项目贷款和优惠的利率水平,提高议价能力,公司本次为其提供担保,有利于推动公司天然气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云南省天然气安宁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孙公司,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本次担保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担保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为云南省天然气安宁有限公司昆明盐矿配套天然气专线项目建设融资提供担保。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为云南省天然气安宁有限公司昆明盐矿配套天然气专线项目建设融资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杨 勇 杨先明 和国忠
2018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