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玉溪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禄脿-易门天然气支线(安宁
段)项目贷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有关规定赋予独立董事的职责,现对公司董事会2018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的为玉溪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禄脿-易门天然气支线(安宁段)项目贷款提供担保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玉溪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孙公司,公司本次为其禄脿-易门天然气支线(安宁段)项目贷款提供担保,有利于推动公司天然气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本次担保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担保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为玉溪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禄脿-易门天然气支线(安宁段)项目贷款提供担保,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为玉溪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禄脿-易门天然气支线(安宁段)项目贷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杨 勇 杨先明 和国忠
2018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