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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洲电子: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29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对公司有关会议资料及信息进行必要的核实后,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2018年上半年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

2、截至2018年6月30日,湖北同洲信息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同洲”)尚有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3,297.92万元未归还(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原因为:2015年底,公司将所持有的湖北同洲51%的股权转让给成都兆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转让完成后公司仍持有湖北同洲49%的股权。由于湖北同洲控制权的变化,在新的股权架构下,原属于内部往来的款项变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以上资金占用不属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未违反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相关规定。同时,我们要求公司管理层务必积极的与对方沟通,催促对方尽快归还上述资金。除此之外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3、2018年半年度,公司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18年6月30日,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未发现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欧阳建国 潘玲曼 肖寒梅

2018年8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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