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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洲电子: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7-21
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同洲电子         公告编号:2018—030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7 月 20 日下午三时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
园北区彩虹科技大厦公司 601 会议室召开,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代)吴远亮
先生主持,会期半天。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23,234,73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为 16.5203%。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 123,107,03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为 16.5032%。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27,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为 0.0171%。
    3、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为 127,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为 0.0171%。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广东华商律师事
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议案的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
     决,形成如下决议:
          1、《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123,119,338      99.9064             115,400          0.0936               0                     0
         (二)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股数           比例         股数                         股数
序号                                                                  比例(%)                       比例(%)
                            (股)          (%)       (股)                        (股)
         《关于会计估计变
 1                          12,300          9.6319     115,400          90.3681         0                   0
         更的议案》
          三、律师见证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21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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