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17】第 66 号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2017 年 2 月 28 日,你公司披露《2016 年度业绩快报》,其中
预计 2016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
为-49,175 万元。2017 年 4 月 26 日,你公司披露《2016 年年度报告》,
其中 2016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61,039 万元。你公司 2016 年度经
审计的净利润与业绩快报中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及时披露业
绩快报修正公告。
2、2017 年 4 月 27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 2016 年度计提无形资
产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2016 年度拟计提无形资产
减值准备 2,657.45 万元,计提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1.89 亿元,
上述减值准备占你公司 2015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78%。针对上述事
项,你公司未在 2017 年 2 月底前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1.3.7 条、第 11.11.3 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5.3.4 条、第 7.6.3 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
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在 2017 年 6 月 2 日前及时提出整改2
措施并对外披露,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
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责任。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17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