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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光国微: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28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资料、并就有关情况与相关人员沟通、了解后,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与同方股份续签《写字楼租约》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紫光同芯微电子有限公司拟继续租赁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写字楼用于办公,是业务发展所需,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我们同意将《关于与同方股份续签<写字楼租约>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子公司紫光同芯微电子有限公司与Linxens Singapore PTE. LTD.及其全资子公司立联信(苏州)微连接器有限公司因业务往来形成的日常关联交易是正常的业务合作。交易遵循公平、公开、公允、合理的原则,价格依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我们同意将《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陈金占: 陈 贤: 王立彦:

2018年12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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