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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光电器:更正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1-07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7 年 11 月 7 日,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
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52),经自查,由于工作人员疏忽,现对部分内容更正如下:
      更正前:
      (7)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 960,000 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全部用于
以下项目:
                                                                              募集资金拟投资额(万
 序号                     具体项目名称                 预计总投资额(万元)
                                                                                      元)
  1               微型扬声器产品技术改造项目                  77,053.98            70,000.00
  2                智能音响产品技术改造项目                   29,424.43            26,000.00
                          合计                                106,478.41           96,000.00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
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如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能满足公司项目的资金需要,公司将自筹资金解
决不足部分。在不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
备案或实施进度以及资金需求轻重缓急等实际情况,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更正后:
      (7)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 96,000 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全部用于以
下项目:
                                                                              募集资金拟投资额(万
 序号                     具体项目名称                 预计总投资额(万元)
                                                                                      元)
  1               微型扬声器产品技术改造项目                  77,053.98            70,000.00
  2                智能音响产品技术改造项目              29,424.43             26,000.00
                        合计                             106,478.41            96,000.00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
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如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能满足公司项目的资金需要,公司将自筹资金解
决不足部分。在不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
备案或实施进度以及资金需求轻重缓急等实际情况,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除上述更正内容外,原公告内容保持不变,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公司将进一步
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的审核力度,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特此公告。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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