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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帝股份: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9-18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议案》,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1、2018年8月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将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潘垣枝先生作为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18年8月5日至2018年8月14日,公司将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内部OA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8年8月15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8年8月20日,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将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潘垣枝先生作为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并于2018年8月21日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8年9月1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上述议案均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鉴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资金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8名激励对象因个人资金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再满足成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其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取消,合计56万股。根据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激励对象人数由144名调整为133名,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964万股调整为908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和拟授予的权益数量与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激励对象和权益数量相符。根据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公司本次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

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草案)》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第4号》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关于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调整。五、监事会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调整程序合法、合规。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

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数量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特此公告。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8年9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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