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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泊尔:回购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05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已经于2018年3月29日召开的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并于2018年4月19日召开的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本次回购方案可能面临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等风险,而导致本次回
购计划无法顺利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
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基于对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为有效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
资者信心,综合考虑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决定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并进行注销
减资(以下简称“本次回购” )。公司计划以自有资金进行股份回购,回购金额最高不超过75,854.12
万人民币,回购股份的平均成本不超过人民币46.18元/股。具体回购方案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方式
    采用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从二级市场回购社会公众股。
二、回购股份的用途
    用作减少注册资本。
三、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平均成本不超过人民币46.18元/股。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
相应调整回购价格。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股份的种类为本公司发行的A股社会公众股份。本次预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按目前公司总股本计算,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16,425,752股。
五、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以及资金来源
    若按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16,425,752股且回购股份平均成本不超过人民币46.18元/股计算,用于
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75,854.12万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
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六、回购股份的期限
    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起不超过十二个月,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
司股票:(1)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3)中国证监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规模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
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
届满。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276,642,576             33.68%       276,642,576          34.37%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544,645,034             66.32%       528,219,282          65.63%
三、总股本                821,287,610             100%         804,861,858           100%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影响的分析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为91.72亿元,货币资金余额为7.80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资产为51.98亿元,公司资产负债率43.32%,2017年实现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3.08亿元。假设本次拟回购的16,425,752股按最高回购价格计算,按2017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财
务数据测算,回购资金约占公司净资产的15.11 %。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且自有流动资金较为充足,公司认为本次回购股份事宜不
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如前所述,按照股份回购数量上限16,425,752股测算,回购后公司股权分布情况符合公司上市
条件,因此回购后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九、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作出股份回购决
议前六个月内是否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
市场行为的说明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作出股份回购
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2017年12月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 该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181人,首次授予股份数量387.4万股,该次限制性
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17年12月4日;其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授予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
   姓名               职务                                        占目前总股本比例
                                                 (万股)
  苏明瑞             总经理                         26                  0.032%
   徐波              财务总监                       16                  0.019%
  叶继德         副总经理兼董秘                     7                   0.009%
    除上述事项外,本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作出
股份回购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亦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十、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一)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以下事宜:
     1、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价表现等综合情况决定实施或者终止本回购方案。
(二)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具体办理回购公司股份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有关规定择机回购公司股份,包括回购的具体股份时间、
    价格、数量等;
     2、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
    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本授权自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十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拟通过回购社会公众股的方式减少注册资本,我们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
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减少注册资本不作他用,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
者对公司的信心;
    (三)公司回购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目前公司现金流稳健,该项支出不会影响公司主营
业务的正常开展;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社会公众股份合法、合规,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十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出具以下结论性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
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规定,并已履行
了现阶段必要的审批程序。
    (2)公司本次回购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件。
    (3)公司本次回购已经按照《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
务指引》规定的相关程序在规定期限内以规定方式在指定媒体上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公司将以自有资金完成本次回购,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三、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该账户仅可
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特此公告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五日
5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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