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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4年10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11-01
                                                  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14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
范运作指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以下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和深
                                       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与股
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措辞,并应当由
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
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说明会议召集人、召开日期、召开地点、股权登
记日、投票方式、拟审议议案等事项;涉及累积投票、逐项表决的议案,应明确
说明。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
东大会的,还应当在通知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并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
                                         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若为代理出席的,代理人还应
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
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
进行。
   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股东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计算方法
   1、公司董事和监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具体操作如下:选举董事时,出席
股东所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
人数之积,该部分表决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时,
出席股东所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
出的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表决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由股东出任的监事候
选人。
   2、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当根据每轮应选举董事、监事人数重新计算
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会议主持人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
何股东、公司董事、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
应当立即进行核对。
   (二)股东投票确认
   1、出席股东所投向的董事或监事人选的人数不得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候选人人
数。否则,该股东所投的全部选票均作废,视为弃权。
   2、出席股东投票时,其所投出的表决票权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
如股东所投出的表决票数超过其实际拥有的表决票数的,则按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1)该股东的表决票数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按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表决票
数计算;
   (2)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则该股东所投的全部选票均作废,视为
弃权。
                                       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三)投票结果确认
   1、等额选举
   (1)所有候选人获取选票数均超过参加会议有效表决票数二分之一(指非累
积票数)以上时即为当选;
   (2)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则应当对未当选的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
举;
   (3)第二轮选举仍未能满足上款要求时,则应当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之后的
二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2、差额选举
   (1)候选人获取选票超过参加会议有效表决票数二分之一(指非累积票数)
以上,且该等人数等于或者小于应选人数时,该等候选人即为当选;
   (2)获取超过参加会议有效表决票数二分之一(指非累积票数)以上选票的
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则按得票多少排序,取得票较多者当选;
   (3)因两名及其以上的候选人得票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
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时,则对未当选的候选人进行第
二轮选举;
   (4)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由此
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本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时,则下次股东大会应当在本次股东
大会结束后的二个月以内召开。
   第三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
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
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指定信息披露
网站巨潮资讯网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超过”、
“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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