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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新药业: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9-09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提案的情况,亦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9 月 8 日下午 14:00 起。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7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9 月 8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新昌县羽林街道新昌大道东路 800 号本公司行政
楼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
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4、会议召集人: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吕钢先生。
    6、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12,125,6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8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2,125,688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28.8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82,116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8%。
三、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
案,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2,125,68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0%。修订后的《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全文刊登于巨
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82,116 股,占该等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2,125,68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82,116 股,占该等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金融
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2,125,68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82,116 股,占该等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七年九月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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