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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帆医药: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23

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系公司实施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进行的调整,本次授予价格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及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

2、本次授予价格调整事项在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已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3、本次授予价格调整事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我们同意董事会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

二、《关于向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向首次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公司和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向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3、拟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根据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19年5月22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确定为2019年5月22日,并同意以6.66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17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二次

(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GENHONG CHENG 张克坚 雷新途

2019年5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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