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盾安环境:关于提供关联互保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3-23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供关联互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安环境”或“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1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以 4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
权、5 票回避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提供关联互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与
盾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安控股”)和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江南化工”)进行关联互保。关联董事冯忠波、喻波、蒋家明、江挺候、
李建军依法回避表决。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7 年 4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与盾安控股 100,000
万元的等额连带责任互保事项,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合同项下盾安控股担保余额
为 46,102.60 万元。结合双方融资需求,公司拟与盾安控股进行续保,续保金额增
加至 130,000 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其中 20,000 万元为自
融资事项发生之日起三年,其余 110,000 万元为自融资事项发生之日起一年。
    2017 年 4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与江南化工提供
20,000 万元人民币的等额连带责任互保事项,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合同项下江南
化工担保余额为 6,000 万元。鉴于公司与江南化工的等额连带责任担保即将到期,
公司拟与江南化工进行续保,续保金额为 20,000 万元人民币,担保方式为连带责
任担保,担保期限自融资事项发生之日起一年。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且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与该关联
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对该议案的投票。
    3、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无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盾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
    3、法定代表人:姚新义
    4、注册资本:200,000万元人民币
    5、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
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服务:对集团内部的投资、控股、资
产管理、资本运作,经济信息咨询,物业管理;销售:中央空调主机及末端设备、
制冷配件、家用电器、金属材料、纺织原料及产品、化纤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
(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燃油料、煤炭(无储存)、矿产品;货物进
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
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成果转让:计算机网络
技术、计算机软硬件、计算机系统集成。
    6、盾安控股母公司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17年12月31日,该公司
总资产为2,445,132.97万元,净资产为1,017,101.87万元,资产负债率为58.40%;
2017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412,797.18万元,净利润为21,820.76万元。(未经审计)
    7、信用评级:盾安控股目前由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信用等级
评级为AA+级。
    8、关联关系:盾安控股持有公司 9.71%的股份,且为公司控股股东浙江盾
安精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并持有其 65.32%的股权,盾安控股为公司关联
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安徽省宁国市港口镇分界山
    3、法定代表人:冯忠波
    4、注册资本:91,127.8992万元
    5、经营范围:民用爆破器材【乳化炸药(胶状)、粉状乳化炸药、乳化炸药
(胶状、现场混装车)、多孔粒状铵油炸药(现场混装车)等】研发、生产、销
售;工程爆破设计、施工、爆破技术服务;爆炸合成新材料研发、生产、销售;
化工产品及原辅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危险货物运输;机电设备
产品生产、销售(上述项目仅限分支机构经营)。与公司信息化建设相关的信息
业务咨询;与公司生产、服务相关的技术业务咨询;自营本公司产品和技术的进
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产品和技术除外);实业投资。(依
法须经批准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17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为512,711.69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356,061.44万元,资产负债率为20.65%;2017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65,395.97万元,净利润为8,174.56万元。(经审计)
    7、信用评级:江南化工目前信用等级为AA—级。
    8、关联关系:公司控股股东浙江盾安精工集团有限公司为江南化工控股股
东盾安控股之控股子公司,此外,江南化工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姚新义先生,
江南化工为公司关联方,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其中与盾安控股20,000万元互保金额的期限为自融资事项发
生之日起三年,其余110,000万元互保金额的期限为自融资事项发生之日起一年。
与江南化工的担保期限自融资事项发生之日起一年。
    3、与盾安控股、江南化工互保的反担保情况:
    (1)当一方公司实际提供保证后,另一方公司连同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股
东(控股股东)将相应自动生成对担保方的共同反担保。签订互保协议即视为签
订了反担保协议,无须再另签反担保协议。
    (2)反担保方式为共同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为至被担保人清偿本协议互保
额度内的银行债务止,或当须担保方代为清偿时的代为清偿之日起两年。范围为
被担保方之全部义务,即担保方代偿之全部款项、补偿款(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
期基准贷款利率截止清偿日止的担保方代偿款之利息)、担保方实现债权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3)当一方公司提供保证后,另一方公司并将以本公司其它资产(包括但
不限于对外的投资或股份或债权、在子公司中的股份)提供反担保;另一方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同时以个人资产提供反担保,共同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
    (4)如提供保证的一方公司因此被银行追偿并承担了代为清偿责任的,有
权向另一方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控股股东)中的一个或全部追偿。
可追偿的财产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其上述第3款的对外的投资或股份或债权、在子
公司中的股份、个人保证人的个人资产等。
       (5)对关联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若双方中任何一方需要对方为其关联公司(控股子公司)办理互保范围内的
银行业务提供保证时,应事先说明关联情况。若对方同意担保且其所提供的担保
为银行所接受,则要求提供担保的该方公司连同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控股
股东)、该关联公司亦自动生成前条所约定的反担保义务,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
       四、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随着公司不断加快高端智能制造等业务、领域的拓展,资金需求量也逐步增
加,有必要与具有一定实力的企业建立相互提供信用担保的合作关系,有利于拓
展本公司的融资渠道,以支持公司业务的发展。
    盾安控股作为大型集团公司,经营业绩持续、稳健,公司董事会认为与盾安
控股进行互保将有利于公司争取银行授信支持,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
       鉴于江南化工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公司,发展前景与资信
情况良好,资产负债率相对较低,公司董事会认为与江南化工进行互保将有利于
公司争取银行授信支持,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
       因此,本次互保行为不存在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证监会、银
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相违背的情况。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批准的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30,000.00万元,占公司2017年末经审计
净资产的29.57%,总资产的9.37%。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批准的有效对外担保(包含本次担保)累计金额为
311,512 万元;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 159,139 万元,占公司 2017 年末经审计净
资产的 36.20%,总资产的 11.47%。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违规对外担保行为、无
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
形。
       六、董事会意见
    盾安控股、江南化工资产质量优良,经营业绩持续、稳健,与其进行互保,
符合公司的发展和投资者的利益。盾安控股、江南化工将为公司提供反担保,能
有效降低公司担保风险。董事会认为为其担保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且符合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因此董事会同意此次担保事项。
    七、独立董事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盾安控股、江南化工的关联互保有利于拓展公司融资渠道,支持公司
业务拓展,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
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意见
    1、公司与盾安控股、江南化工续签互保协议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
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
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2、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关联交
易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上述关联互保事项。
    八、备查文件
    1、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3 月 23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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