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
项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第 1 项、第 2 项、第 3 项议案对中小投资
者(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实行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
(1)时间
①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8 月 2 日(星期三)15:00。
②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8 月 1 日—2017 年 8 月 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2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1
日 15:00 至 2017 年 8 月 2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 1190 号智汇领地科技园 B
座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冯忠波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代表共 8 名,代表股东 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70,605,70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4057%。其
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 4 名,代表 5 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370,508,80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395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6,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0106%。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176,29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185%。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0,576,507 股,反对 29,200 股,弃权 0 股,回避 0 股,同
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147,091 股,反对 29,200 股,弃
权 0 股,回避 0 股,同意股数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87%。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
2.01 票面金额、发行价格及发行规模
表决结果:同意 370,576,507 股,反对 29,200 股,弃权 0 股,回避 0 股,同
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147,091 股,反对 29,200 股,弃
权 0 股,回避 0 股,同意股数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87%。
2.02 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 370,576,507 股,反对 29,200 股,弃权 0 股,回避 0 股,同
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147,091 股,反对 29,200 股,弃
权 0 股,回避 0 股,同意股数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87%。
2.03 债券期限及品种
表决结果:同意 370,576,507 股,反对 29,200 股,弃权 0 股,回避 0 股,同
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147,091 股,反对 29,200 股,弃
权 0 股,回避 0 股,同意股数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87%。
2.04 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370,576,507 股,反对 29,200 股,弃权 0 股,回避 0 股,同
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147,091 股,反对 29,200 股,弃
权 0 股,回避 0 股,同意股数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87%。
2.05 担保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370,576,507 股,反对 29,200 股,弃权 0 股,回避 0 股,同
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147,091 股,反对 29,200 股,弃
权 0 股,回避 0 股,同意股数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87%。
2.06 发行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370,576,507 股,反对 29,200 股,弃权 0 股,回避 0 股,同
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147,091 股,反对 29,200 股,弃
权 0 股,回避 0 股,同意股数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87%。
2.07 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
表决结果:同意 370,576,507 股,反对 29,200 股,弃权 0 股,回避 0 股,同
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147,091 股,反对 29,200 股,弃
权 0 股,回避 0 股,同意股数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87%。
2.08 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 370,576,507 股,反对 29,200 股,弃权 0 股,回避 0 股,同
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147,091 股,反对 29,200 股,弃
权 0 股,回避 0 股,同意股数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87%。
2.09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表决结果:同意 370,576,507 股,反对 29,200 股,弃权 0 股,回避 0 股,同
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147,091 股,反对 29,200 股,弃
权 0 股,回避 0 股,同意股数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87%。
2.10 偿债保障措施
表决结果:同意 370,576,507 股,反对 29,200 股,弃权 0 股,回避 0 股,同
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147,091 股,反对 29,200 股,弃
权 0 股,回避 0 股,同意股数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87%。
2.11 发行债券的交易流通
表决结果:同意 370,576,507 股,反对 29,200 股,弃权 0 股,回避 0 股,同
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147,091 股,反对 29,200 股,弃
权 0 股,回避 0 股,同意股数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87%。
2.12 本次公司债券的承销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370,576,507 股,反对 29,200 股,弃权 0 股,回避 0 股,同
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147,091 股,反对 29,200 股,弃
权 0 股,回避 0 股,同意股数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87%。
2.13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 370,576,507 股,反对 29,200 股,弃权 0 股,回避 0 股,同
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147,091 股,反对 29,200 股,弃
权 0 股,回避 0 股,同意股数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87%。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债券发行相关
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0,576,507 股,反对 29,200 股,弃权 0 股,回避 0 股,同
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147,091 股,反对 29,200 股,弃
权 0 股,回避 0 股,同意股数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87%。
三、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