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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化智联: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0-12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一、 关于调整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对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 权
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激励对
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
    二、 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拟实施的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
项发表意见如下:
    (1)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授予股票期
权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10 月 11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及《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
本次授权也符合《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
股票期权的条件。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4)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
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7年10月11日。
                                       独立董事:周春生、李易、费忠新
                                              2017 年 10 月 12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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