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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族激光: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14

证券代码:002008 证券简称:大族激光 公告编码:2019042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族激光”)于2019年4月23日发出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9年5月8日发布提示性公告。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9年5月13日下午2:30-5: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5月12日-2019年5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2日15:00至2019年5月1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9988号大族科技中心大厦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8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49,290,15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2.105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97,613,1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8907%。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51,676,9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144%。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下同)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1人,代表股份190,916,04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891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39,239,08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677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5人,代表股份151,676,9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2144%。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高云峰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出席了会议,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49,242,3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4%;反对4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868,2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0%;反对4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49,242,3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4%;反对4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868,2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0%;反对4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2018年度报告》及《2018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449,242,3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4%;反对4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190,868,2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0%;反对4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49,242,3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4%;反对4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868,2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0%;反对4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2018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449,041,0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6%;反对249,0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666,9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95%;反对249,0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3,922,0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4.3221%;反对115,367,1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5.6777%;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547,9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5713%;反对115,367,1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4282%;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7、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9,241,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2%;反对4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6%;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867,5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6%;反对4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9%;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6,866,4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2348%;反对2,204,8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907%;弃权10,218,9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27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8,492,3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4926%;反对2,204,8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549%;弃权10,218,9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526%。

9、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8,526,0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8.6697%;反对140,763,1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1.3301%;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151,9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2691%;反对140,763,1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7304%;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10、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9,241,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1%;反对4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6%;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867,0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3%;反对4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9%;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五、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独立董事向本次股东大会提交了《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独立董事谢家伟向大会报告了独立董事2018年度的履职情况,包括参加董事会、股东会的情况,发表的独立意见,参加董事会下属专职委员会的情况,保护投资者权益等工作。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4月23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张宗珍律师、蔡其颖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七、备查文件

1、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2018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5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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