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06 证券简称:精功科技 公告编号:2019-041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分别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6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财会〔2019〕6号的要求编制2019年度财务报表。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
公司自2019年6月10日起执行经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自2019年6月17日起执行经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因此,公司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和财务报表列报需进行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2、变更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财会〔2019〕6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前述修订后的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2019年度财务报表,此项会计
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2018年度财务报表受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和金额如下:
原列报报表项目及金额 | 新列报报表项目及金额 | ||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 472,030,200.65 | 应收票据 | 170,171,865.64 |
应收账款 | 301,858,335.01 | ||
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 386,209,078.74 | 应付票据 | 86,352,200.00 |
应付账款 | 299,856,878.74 |
2、本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修订后的新金融工具准则,根据相关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首次执行日执行新准则与原准则的差异追溯调整本报告期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新金融工具准则改变了金融资产的分类和计量方式,确定了三个主要的计量类别:摊余成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公司考虑自身业务模式,以及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特征进行上述分类。权益类投资需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但在初始确认时可选择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处置时的利得或损失不能回转到损益,但股利收入计入当期损益),且该选择不可撤销。
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金融资产减值计量由“已发生损失模型”改为“预期信用损失模型”,适用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租赁应收款。
(1)、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对公司2019年1月1日财务报表的主要影响如下:
项 目 | 资产负债表 | ||
2018年12月31日 | 新金融工具准则 调整影响 | 2019年1月1日 | |
应收账款 | 301,858,335.01 | 301,858,335.01 | |
应收票据 | 170,171,865.64 | 170,171,865.64 | |
其他应收款 | 71,347,307.54 | 71,347,307.54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1,678,781.86 | 1,678,781.86 | |
未分配利润 | 194,399,318.25 | 194,399,318.25 |
(2)、2019年1月1日,公司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和按原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和计量结果对比如下表:
项目 | 原金融工具准则 | 新金融工具准则 | ||
计量类别 | 账面价值 | 计量类别 | 账面价值 | |
货币资金 | 贷款和应收款项 | 211,438,394.49 |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 211,438,394.49 |
应收票据 | 贷款和应收款项 | 170,171,865.64 |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 170,171,865.64 |
应收账款 | 贷款和应收款项 | 301,858,335.01 |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 301,858,335.01 |
其他应收款 | 贷款和应收款项 | 71,347,307.54 | 以摊余成本计量 | 71,347,307.54 |
的金融资产 | ||||
短期借款 | 其他金融负债 | 261,200,000.00 |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 261,200,000.00 |
应付票据 | 其他金融负债 | 86,352,200.00 |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 86,352,200.00 |
应付账款 | 其他金融负债 | 299,856,878.74 |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 299,856,878.74 |
其他应付款 | 其他金融负债 | 19,680,987.37 |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 19,680,987.37 |
(3)、2019年1月1日,公司原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账面价值调整为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和计量的新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账面价值的调节表如下:
项 目 | 按原金融工具准则列示的账面价值(2018年12月31日) | 重分类 | 重新计量 | 按新金融工具准则列示的账面价值(2019年1月1日) |
A. 金融资产 | ||||
a. 摊余成本 | ||||
货币资金 | 211,438,394.49 | 211,438,394.49 | ||
应收票据 | 170,171,865.64 | 170,171,865.64 | ||
应收账款 | 301,858,335.01 | 301,858,335.01 | ||
其他应收款 | 71,347,307.54 | 71,347,307.54 | ||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总金融资产 | 754,815,902.68 | 754,815,902.68 | ||
B. 金融负债 | ||||
a. 摊余成本 | ||||
短期借款 | 261,200,000.00 | 261,200,000.00 | ||
应付票据 | 86,352,200.00 | 86,352,200.00 | ||
应付账款 | 299,856,878.74 | 299,856,878.74 | ||
其他应付款 | 19,680,987.37 | 19,680,987.37 | ||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总金融负债 | 667,090,066.11 | 667,090,066.11 |
(4)、2019年1月1日,公司原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期末金额调整为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和计量的新损失准备的调节表如下:
项 目 | 按原金融工具准则计提损失准备/按或有事项准则确认的预计负债(2018年12月31日) | 重分类 | 重新计量 | 按新金融工具准则计提损失准备(2019年1月1日) |
应收票据 | 12,801,889.10 | 12,801,889.10 |
应收账款 | 62,295,216.99 | 62,295,216.99 | ||
其他应收款 | 32,247,702.31 | 32,247,702.31 |
3、本公司自2019年6月10日起执行经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自2019年6月17日起执行经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该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所涉及的追溯调整不影响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等相关财务指标,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需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独立董事需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董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2019年度财务报表,此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公司自2019年6月10日起执行经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自2019年6月17日起执行经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该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2019年度财务报表,此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公司自2019年6月10日起执行经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自2019年6月17日起执行经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该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王晋勇先生、章靖忠先生、吴江女士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
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2019年度财务报表,此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公司自2019年6月10日起执行经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自2019年6月17日起执行经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该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