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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功科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3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2019年度财务报表,此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公司自2019年6月10日起执行经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自2019年6月17日起执行经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该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王晋勇 章靖忠 吴江2019年8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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